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圳特區私人建房問題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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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圳特區私人建房問題給廣東省
人民政府辦公廳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批覆

國辦發〔1982〕83號
1982年12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三年/第一號

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1月24日關於《轉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清查處理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私人建房情況的請示報告〉》收悉。

  國務院認為,目前深圳特區出現的私占土地,亂建私房,破壞特區發展規劃的現象,必須迅速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的規定,考慮到特區建設的需要,應當明確宣布:(一)深圳特區內所有土地,應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統一組織開發和經營,特區的各項建設必須服從特區的總體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設住房和其他各種建築物。(二)特區內幹部和職工住房,應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門籌資統建,出售或租賃給個人居住。(三)農村人民公社社員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統一規劃,加強管理,建房用地必須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節約用地。

  對於過去未經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戶進行檢查,根據其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今後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違法論處。

  請深圳經濟特區,根據上述精神,按照立法程序制訂有關的單項法規,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公布實施。

  珠海、汕頭、廈門經濟特區的類似問題,也按上述精神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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