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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北疆鐵路貸款補貼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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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北疆鐵路貸款補貼的復函
國辦函〔1991〕44號
1991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新疆北疆鐵路貸款補貼的復函

國辦函〔1991〕4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申請安排北疆鐵路貸款補貼的請示》(新政發〔1990〕10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會議確定的意見(國閱〔1986〕130號),國家給你區北疆鐵路貸款補貼人民幣九千萬元,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各負擔四千五百萬元,從明年開始撥款,每年各撥付一千五百萬元,一九九四年撥清。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分別列入當年的國家計劃和財政預算,並按時撥付。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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