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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報送公文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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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報送公文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24號
2001年4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報送

公文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2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就國務院各部門向國務院報送公文工作中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般不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的問題

國務院已經三令五申,國務院領導同志也多次要求: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不得將需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部門仍未認真執行這一規定。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再次對此作出批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督促各部門認真落實。為此,進一步提出以下要求:

(一)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和需要直接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絕密事項以及少數特別緊急的涉外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國務院各部門不得將需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以部門或部門負責人的名義直接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也不得以部門內部簽報、白頭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

(二)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送情況報告一般不得多頭分送,情況緊急確需分送的,應註明已分送的領導同志。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的情況報告,一般應報送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也可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但必須附上國務院領導同志原批示的複印件。

(三)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和需要直接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絕密事項以及少數特別緊急的涉外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領導同志處收到需要國務院審批而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的公文,即轉國務院辦公廳處理。對於符合要求的,國務院辦公廳將按規定程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報文單位按規定重新呈報。

二、關於公文及配套的實施細則原則上應一併報批的問題

為確保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出台的有關政策更及時、有效地貫徹實施,今後,各部門報送的需要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的代擬稿,或者需要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公文,凡需配套制定實施細則的,原則上應將實施細則作為附件一併上報審批。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將實施細則一併報批的,應予以說明。否則,國務院辦公廳將按程序退回報文單位重新辦理。

三、關於重大事項必須請示、報告的問題

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對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要獨立負責地處理。但是,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不得自行其是。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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