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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國對國外發生破壞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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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國對國外發生破壞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1〕2號
1991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國對國外發生
破壞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對國外發生七級以上並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破壞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及時提供必要的援助,以爭取好的國際影響,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對國外發生破壞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問題涉及到許多部門,此項工作由外交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

二、國家地震局應利用現有的地震速報台網,迅速測定地震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並對可能造成的震害程度作出初步估計,及時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外交部等有關部門。

三、由國家地震局匯總國外大地震的災情。各有關部門及震區各駐外使領館、新華社及其駐外機構應迅速將獲悉的災情(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建築物破壞等)信息及時通報國家地震局。

四、外交部在地震發生後應儘快(最遲在三天之內)以國家領導人或中國政府名義向受災國或地區發出慰問電;同時衛生部以衛生部部長名義,向受災國或地區的相應機構或組織發出慰問電。

五、在綜合分析判斷災情程度基礎上,由國家地震局向外交部提供受災基本情況,由外交部商有關部門,根據國際慣例和具體情況,在三天之內就我國提供救災援助的規模、數額、方式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批,在震後五天之內作出援助決策。

六、在徵得受災國政府同意或根據受災國政府的請求,衛生部可以迅速組織搶救醫療隊,前往受災區域開展搶救工作;國家地震局可以組織地震專家組儘快趕往受災國進行技術援助,協助開展地震監測、震情趨勢分析判斷、災情考察等工作。地震救災醫療隊的經費由財政部專款撥給。

七、全部救援物資應以國際市場價格計價。

八、國外破壞性大地震快速反應是一項重要而複雜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高效完成對應程序各個環節的工作。

外交部在辦理前往受災國工作人員出國手續時,應作為特殊情況對待;海關總署和交通部門應積極配合,為運送救援人員、地震工作專家和救援物資辦理手續並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九、各有關部門可根據上述精神,具體制定本部門的實施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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