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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同外國結為友好的城市不以對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築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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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同外國結為友好的城市不以對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築物的通知
國辦發〔1987〕26號
1987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同外國

結為友好的城市不以對方地名、人名

命名街道或建築物的通知

國辦發[198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來,在對外友好城市交住中,有個別城市與外國結好城市簽署的《備忘錄》或《會談紀要》,包括了各以對方城市名稱命名街道的內容,這是不妥當的。我國目前與外國締結的友好城市(州、縣)已達二百四十餘對,其中有些城市還同時與若干個外國城市結好,今後如其他國家提出同樣要求,或我國其他城市亦效仿此類做法,以對方城市名稱命名街道,勢必引起混亂。同時,我國現有街道名稱大都沿襲多年,已為廣大群眾所熟悉,改用外國名稱不易習慣,而且一些外國地名、人名音長字多,使用也不方便。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外友好城市工作應注重實效,一律不以對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國街道或建築物等。如對方提出,可以我無此習慣為由予以婉拒。

(二)個別確有特別紀念意義需以對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國街道或建築物的,要事先報國務院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國對口城市作出承諾。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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