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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示範區和聯席會議制度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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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示範區和聯席會議制度的復函
國辦函〔1998〕39號
1998年7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

示範區和聯席會議制度的復函

國辦函〔1998〕39號

中國地震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綜合示範區及成立協調小組的請示》和中國地震局《關於對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示範區和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聯席會議制度予以正式批覆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示範區。

二、示範區的建設由中國地震局牽頭,會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要通過加強首都圈地震災害防禦系統、地震應急快速響應系統、地震監測預報系統以及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與法制等的建設,使示範區防震減災能力得到顯著提高。

三、同意建立首都圈防震減災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指導和協調示範區的工作。聯席會議由中國地震局局長陳章立主持,成員單位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廣電總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北京軍區、中國地震局。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作為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各項工作。辦公室主任由中國地震局副局長何永年擔任。

四、中國地震局作為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協調有關省、直轄市和部門、單位做好工作;有關省、直轄市和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把示範區的工作搞好,使示範區真正起到防震減災的示範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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