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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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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3〕41號
1993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

等經貿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3〕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赴境外舉辦展銷會和洽談會等招商引資活動,進一步促進了我國的對外經濟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於組織管理方面缺乏經驗,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其中突出的是,赴港、澳特別是香港招商辦展的團組太多太猛,僅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大型赴港招商辦展活動,一九九二年就有四十多個,今年一至六月批准了三十八個(已經舉辦二十個),一些市、縣級單位不經批准也自行前往舉辦招商辦展活動,而且招商辦展活動的規模越來越大,規格越來越高,人數越來越多,出現了盲目攀比、鋪張浪費、追求形式、弄虛作假、不講實效的不良傾向,使當地人士疲於應付,難以承受。這些不良現象如不予以堅決糾正,將嚴重損害國家的對外形象,不利於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為提高赴港澳舉辦招商辦展活動的社會影響和實際效益,克服追求形式、不重實效的現象,經國務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對赴港澳地區舉辦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歸口管理。今後各地區、各部門赴港澳地區舉辦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均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應對赴港澳地區舉辦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加強宏觀管理,要實行年度總量控制,並在審批時要對這類經貿活動的規模、人員、時間和經費預算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事先徵求新華社香港分社或澳門分社的意見。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不得變相組團赴港澳地區開展這類經貿活動。

二、各地區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各有關部門應以部委所屬的總公司(商會)為單位,統一組織赴港澳地區的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

三、嚴格控制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的團組人數,人員要儘量精簡。不得以挪用臨時赴港經貿團組指標及探親、旅遊、過境等方式安排人員赴港澳地區參加或舉辦這類活動。不得以各種名義安排與經貿活動無關的人員隨團赴港澳。如確需省部級幹部參加,一般只安排一人,並按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組織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之前,要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選好洽談項目,並事先落實配套資金;應嚴格把住展品質量檔次關,按要求做好展品檢驗工作;應對有關人員加強政策教育、外事紀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要講求實際,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得弄虛作假,要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杜絕鋪張奢侈現象。

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要會同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澳門分社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赴港澳地區舉辦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出嚴肅處理,必要時可停止其招商辦展權或扣減其下年度臨時赴港經貿團組指標。

七、鑑於今年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已批准較多,國務院決定不再審批一九九三年度的此類活動。對已審批而未舉辦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本通知精神逐項進行覆核,提出處理意見通知有關地區和部門,並報國務院備案。

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遵循從嚴掌握的精神,切實加強本地區、本部門赴港澳地區舉辦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的控制和管理。

九、國務院責成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負責做好管理工作。

十、赴其他國家、地區舉辦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也有過多過濫的現象,不少展銷商品檔次低質量差,不但起不到擴大推銷和市場的作用,反而有損我國的形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整頓,也應按本通知的精神從嚴控制。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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