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通知
國辦發〔2016〕61號
2016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政務公開工作中

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通知

國辦發〔2016〕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迅猛發展,新型傳播方式不斷湧現,政府的施政環境發生深刻變化,輿情事件頻發多發,加強政務公開、做好政務輿情回應日益成為政府提升治理能力的內在要求。經過多年努力,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和輿情回應工作取得較大進展,發布、解讀、回應銜接配套的政務公開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是,與互聯網對政府治理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一些地方和部門仍存在工作理念不適應、工作機制不完善、輿情回應不到位、回應效果不理想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政務輿情回應責任。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建立健全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機制,落實回應責任,避免反應遲緩、被動應對現象。對涉及國務院重大政策、重要決策部署的政務輿情,國務院相關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對涉及地方的政務輿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回應,涉事責任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本級政府辦公廳(室)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涉事責任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部門辦公廳(室)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對涉及多個地方的政務輿情,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是輿情回應的第一責任主體,相關地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回應。對涉及多個部門的政務輿情,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回應工作,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協商,確保回應的信息準確一致,本級政府辦公廳(室)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必要時可確定牽頭部門;對特別重大的政務輿情,本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負起領導責任,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回應工作。

二、把握需重點回應的政務輿情標準。各地區各部門需重點回應的政務輿情是:對政府及其部門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誤解誤讀的、涉及公眾切身利益且產生較大影響的、涉及民生領域嚴重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涉及突發事件處置和自然災害應對的、上級政府要求下級政府主動回應的政務輿情等。輿情監測過程中,如發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造謠傳謠行為,相關部門在及時回應的同時,應將有關情況和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三、提高政務輿情回應實效。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其他政務輿情應在48小時內予以回應,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對監測發現的政務輿情,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研判,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理,並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接受媒體採訪等方式進行回應。回應內容應圍繞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實事求是、言之有據、有的放矢,避免自說自話,力求表達準確、親切、自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進行回應的,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新聞發言人應當出席。對出面回應的政府工作人員,要給予一定的自主空間,寬容失誤。各地區各部門要適應傳播對象化、分眾化趨勢,進一步提高政務微博、微信和客戶端的開通率,充分利用新興媒體平等交流、互動傳播的特點和政府網站的互動功能,提升回應信息的到達率。建立與宣傳、網信等部門的快速反應和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媒體和網站的溝通,擴大回應信息的傳播範圍。

四、加強督促檢查和業務培訓。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政務輿情回應制度、回應機制、回應效果為重點,定期開展督查,切實做到解疑釋惑、澄清事實,贏得公眾理解和支持。進一步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利用2年時間,國務院新聞辦牽頭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新聞發言人輪訓一遍,各省(區、市)新聞辦牽頭對省直部門、市縣兩級政府的分管負責同志和新聞發言人輪訓一遍,切實增強公開意識,轉變理念,提高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回應關切的能力。

五、建立政務輿情回應激勵約束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政務輿情回應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體系。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要定期對政務輿情回應的經驗做法進行梳理匯總,對先進典型以適當方式進行推廣交流,發揮好示範引導作用;對工作落實好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要建立政務輿情回應通報批評和約談制度,定期對輿情回應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消極、不作為且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約談;對不按照規定公開政務,侵犯群眾知情權且情節較重的,會同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