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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英文譯名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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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英文譯名的復函
國辦函〔1999〕58號
1999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英文譯名的復函
國辦函〔1999〕58號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你辦《關於更改「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英文譯名的請示》收悉,現答覆如下:

國辦秘函〔1998〕337號確定的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英文譯名 「The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較為正式、規範,符合英文行文習慣,可在正式文書和場合中繼續使用;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可在一般行文和場合中使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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