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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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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5〕90號
2015年8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推進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5〕90號

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建立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發改高技〔2015〕1676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工作職責

  (一)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相關工作,研究和協調《意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加強對《意見》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評估。

  (二)加強有關地方、部門和企業之間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方面的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三)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知識產權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專局、外匯局、中國科協等部門和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工作要求

  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切實做好聯席會議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意見》確定的各項任務和聯席會議議定事項,主動研究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相關工作,及時制定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議;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高效運行的長效工作機制。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徐紹史  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林念修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長

       信長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劉 昆  財政部副部長

       辛國斌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成  員: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長

       孟宏偉  公安部副部長

       王世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倪 虹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錢克明  商務部副部長

       楊子強  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黃丹華  國資委副主任

       張志勇  稅務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鮮祖德  統計局總統計師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袁曙宏  法制辦副主任

       周慕冰  銀監會副主席

       趙爭平  證監會主席助理

       梁 濤  保監會副主席

       孫照華  外專局副局長

       李 超  外匯局副局長

       王春法  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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