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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製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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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製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
國辦函〔2017〕120號
2017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公安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國務院同意在《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易製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為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為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1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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