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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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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5〕14號
2005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


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改革國家統計局直屬三支調查隊管理體制,加強國家統計調查力量,是國務院加強統計工作的一項重大措施,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統計管理體制,準確及時地採集宏觀統計數據,提高國家宏觀調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統計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本着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妥善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三支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各級統計局和調查隊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做好各項工作,保持隊伍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國家統計局直屬三支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積極支持配合國家統計局做好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積極支持國家統計局派出機構的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統計體制的要求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國家統計局會同中央編辦對國家統計局直屬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以下分別簡稱農調隊、城調隊和企調隊,合稱三支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支調查隊成立以來,及時搜集和反饋經濟社會統計信息,為黨中央、國務院進行宏觀調控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實施經濟社會管理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統計工作逐步與國際接軌,現行三支調查隊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三支調查隊各自形成獨立體系,不能形成合力,既造成資源浪費,又難以達到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調查網點分布不合理,沒有形成完整的調查體系,有的地方重複建隊,有的地方沒有設立調查機構;調查隊的獨立調查能力和抗干擾能力不強等。

  改革調查隊管理體制,加強國家統計調查力量,是貫徹落實《統計法》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加強中央統計工作的權威性,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信,提高國民經濟核算水平;有利於實現集中管理、統籌調配力量,形成一支統一指揮、協調高效、反應靈活的統計調查隊伍;有利於調整布局,避免調查隊重複建設。

二、改革方案

  (一)機構設置

  1.撤銷國家統計局直屬的各級農調隊、城調隊、企調隊。

  2.組建國家統計局省(區、市)調查總隊31個,副省級城市調查隊15個,市(地、州、盟)調查隊318個,縣(市、區、旗)調查隊887個。新組建的各級調查隊原則上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同一級別。

  (二)職能配置

  國家統計局直屬三支調查隊的現有職能全部轉移給新組建的各級調查隊,並將逐步增加國家宏觀調控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重要統計信息的抽樣調查任務,負責實施統計快速反應制度,承擔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調查任務。同時,接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進行統計調查和數據加工,為地方黨政領導機關和統計局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三)人員編制與領導職數

  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的總編制數核定為19600名,比原有三支調查隊編制精簡約10%。各級調查隊要通過深化改革,優化隊伍結構,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同時補充一部分新生力量。

  各級調查隊的領導職數,由國家統計局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四)領導體制和幹部管理

  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是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國家統計局對各級調查隊實行垂直管理。

  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黨組織的設置和幹部管理有關問題,由中組部另行規定。

  (五)經費和資產管理

  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的經費來源,維持原三支調查隊的經費渠道不變。各級調查隊為地方服務的調查項目所需必要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同時,改革調查員用工制度,逐步實行聘用制。

  目前三支調查隊使用的辦公用房、各種設備、網絡資源等資產,由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繼續按原方式使用,其產權關係維持現狀。

  (六)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與同級統計局的業務關係

  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和同級統計局都是國家統計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業務上均接受國家統計局的領導,既要完成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統計調查事項。根據職能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實行信息共享,不得重複建設和重複調查。各級調查隊承擔的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調查任務,由調查隊獨立組織調查,並向國家統計局獨立上報調查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統計數據,按分工屬於國家統計局調查隊調查的,以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的數據為準。

  (七)國家統計局三支調查總隊改革和內設機構調整

  改革國家統計局設在各地的三支調查隊管理體制的同時,相應改革國家統計局三支調查總隊,同時調整國家統計局內設機構。

  1.撤銷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和企業調查總隊。

  2.國家統計局增設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和城市社會經濟調查司,組建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

  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人員編制方案、國家統計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方案由中央編辦另行發文確定。

三、組織實施

  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由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幹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和新機構籌建等問題,由國家統計局商中組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等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方案,儘快下發執行。

  成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總隊籌備組。籌備組組長、副組長和成員由國家統計局任命。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籌備組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總隊的組建工作。省級以下調查隊的組建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方案。

  此項改革工作,原則上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國家統計局直屬三支調查隊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各級統計、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事等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在改革過程中,地方各級統計局和調查隊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做好各項工作,保持隊伍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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