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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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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7號
2003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設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三)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四)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五)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六)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

(七)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

(八)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布。

(九)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設7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部)。

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管理機關財務、檔案、資產、保密、安全保衛、後勤服務和其他行政事務;負責電力市場統計,統一對外發布信息,負責組織建立電力監管信息系統;負責電力監管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電力監管國際比較研究;管理電力監管派出機構的涉外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項目;負責組織國際交流合作活動、安排人員出訪和接待國(境)外人員來訪;負責辦理人民來信來訪。

(二)政策法規部(電力體制改革辦公室)。

草擬電力監管法律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議;負責授權範圍內的電力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宣傳工作;統一審核會內各類規章、規則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對電力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組織辦理涉及電力監管機構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應訴工作。

政策法規部內設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專家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市場監管部。

制定發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頒發和管理髮電業務許可證;擬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監督檢查容量電價的執行情況;監管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調度、信息披露、結算等行為;查處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參與制定電源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發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並監督檢查;監管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四)輸電監管部。

制定輸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頒發和管理輸電業務許可證;參與制定輸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質量標準並監督檢查;監督輸電企業無歧視和公平開放電網;監督檢查輸電企業成本規則和輸電電價執行情況;參與制定並監督實施電網發展規劃,監督電網企業的投資行為。

(五)供電監管部。

制定供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負責指導供電營業區的劃分,頒發和管理供電業務及其相關業務許可證;參與制定供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質量標準並監督檢查,制定供電服務投訴及處理程序,監管電能及供電服務質量;監督檢查供電企業成本規則和銷售電價的執行情況;監管供電企業信息披露;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電力普遍服務計劃並監督實施。

(六)價格與財務監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電價、輸電配電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定價建議;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擬定輸電和供電企業成本規則;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對電力企業兼併重組提出建議;負責電力行政執法;擬定電力爭議糾紛解決程序,處理投訴、申訴和電力爭議糾紛;組織調查電力市場違法違規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執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

(七)人事培訓部(機關黨委)。

擬定機關及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承辦幹部調配、任免、考核、培訓、獎懲、交流、出國政審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和代管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機關事業編制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級領導職數28名(含總監、首席會計師、首席工程師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四、其他事項

(一)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電力監管工作的發展,逐步調整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的設置及其人員編制和國家電力公司劃轉的事業單位及其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管,受其委託承擔相關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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