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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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37號
199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國家旅遊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是國務院主管旅遊業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不再保留對旅遊外匯、旅遊計劃、旅遊價格的管理職能。

(二)將實施旅遊行業技術等級考核、行業資格考試和等級考試的具體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旅遊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擬定旅遊業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國際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指導駐外旅遊辦事處的市場開發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國內旅遊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遊的戰略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地方旅遊工作。

(四)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指導旅遊統計工作。

(五)擬定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批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

(六)研究擬定出國旅遊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旅遊及邊境旅遊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批外國在我國境內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在內地設立的旅遊機構;負責旅遊涉外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事務,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遊協定,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八)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並指導實施,管理局屬院校的業務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旅遊局設6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內外聯絡、協調、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信訪、保密保衛和機關後勤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旅遊業發展方針、政策,擬定旅遊業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旅遊體制改革;組織、指導旅遊統計工作。

(三)旅遊促進與國際聯絡司

擬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指導旅遊市場促銷工作,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重大促銷活動和旅遊業信息調研,指導駐外旅遊辦事處的市場開發工作,審批外國在我國境內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在內地設立的旅遊機構;負責旅遊涉外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事務,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遊協定,指導與外國政府、國際旅遊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日常外事聯絡工作。

(四)規劃發展與財務司

擬定旅遊業發展規劃,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研究旅遊業重要財經問題,指導旅遊業財會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五)質量規範與管理司

研究擬定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批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培育和完善國內旅遊市場,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負責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旅遊、邊境旅遊和特種旅遊事務;指導旅遊文娛工作;監督、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工作;參加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指導優秀旅遊城市創建工作。

(六)人事勞動教育司

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局屬院校的業務工作;制定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旅遊業的人才交流和勞動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駐外機構的人事、勞動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

四、人員編制

國家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司長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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