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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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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2號
199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設置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有關的國際資產及投資、交易、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交給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劃出的職能。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准入審批職能以及對金融機構外幣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監管職能,交給中國人民銀行。

(三)強化的職能。

1.圍繞國際收支平衡表,加強對表內各項目的外匯流入、流出以及本外幣兌換行為的監督、統計和分析;完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質量。

2.嚴格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的交易,依法對經常項目下外匯的匯入、匯出和兌付進行必要的事後核查,防止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混入經常項目。

3.依法加強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防止國際短期游資的套利和投機活動對我國金融、外匯市場的衝擊。依法對境內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以及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和匯兌進行管理,對還本付息進行審核;加強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進行風險審查;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匯兌事務進行審批和管理。

4.加強外債統計與監測,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5.依法加強監管外匯市場。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範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外匯管理局設6個職能司:

(一)綜合司(人事司)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會議組織、督辦催辦、文檔管理工作;承辦來信來訪、保衛保密、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權限管理人事、外派和培訓工作;管理機關財務。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管理政策,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組織政策宣傳和信息管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

(三)國際收支司

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和全國外匯收支統計制度,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國家外匯收支統計表及銀行結售匯統計表;對外匯收支、國際收支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和預測;研究人民幣匯率政策,監督檢查人民幣匯價實施情況和外匯市場的交易行為。

(四)管理檢查司

監督經常項目下的匯兌行為,對超比例、超金額的經常項目下的售、付匯進行事前的真實性審查;組織實施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規範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檢查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活動,協助公安、工商、稅務、法院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五)資本項目管理司

依法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依法對境內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以及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和匯兌進行管理,對所有外債和對外擔保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對還本付息進行審核;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進行風險審查;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匯兌事務進行審核。

(六)儲備管理司

根據國家外匯儲備經營戰略、原則,擬定國家外匯儲備經營方案;確定國家外匯儲備資產組合中的地區分布、幣種安排、期限搭配、工具選擇等;進行日常的外匯交易、清算和結算等經營性工作;監督檢查委託儲備資產的經營狀況;聯繫海外分支機構;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綜合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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