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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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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39號
1998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一、職能調整

將原國務院法制局參與或者組織檢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情況的職能,劃歸各有關職能部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二)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四)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覆意見。

(六)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七)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九)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十)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設8個職能司:

(一)秘書行政司(研究司)

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負責各司之間業務協調工作,研究國務院的法制工作和國家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問題,組織學術交流,負責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幹部培訓及部分後勤行政工作。

(二)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

具體承辦政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事、軍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公安、安全、監察、民政、司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交、國防、民族、宗教、僑務、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台灣事務、外國專家等部門。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

具體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劃生育、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知識產權、藥品監督、文物、中醫藥等部門。

(四)財政金融法制司

具體承辦發展計劃、財政、稅收、金融、證券、保險、海關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發展計劃、財政、銀行、審計、稅務、海關、統計、證券管理、外匯、糧食儲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五)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體承辦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經貿、外經貿、鐵道、交通、信息產業、國防科工、民航、工商、旅遊、質量技術監督、內貿、煤炭、機械、冶金、有色金屬、石化、輕工、紡織、建材、煙草、郵政等部門。

(六)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

具體承辦農林、資源、環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繫農業、國土資源、林業、建設、水利、環保、海洋、測繪、氣象、地震等部門。

(七)政府法制協調司(法規編纂司)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問題,起草配套行政法規、文件和答覆意見;研究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評議考核制度等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意見;承辦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工作;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清理、編纂行政法規,提出行政法規廢止、失效和修改意見,維護行政法規相互之間的協調、統一;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八)法規譯審和外事司

主要承辦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的翻譯、審定工作,同時負責組織、承辦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事宜,辦理外事行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行政司。

四、人員編制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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