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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經濟體制改革協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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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經濟體制改革協調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1〕4號
1991年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經濟體制改革協調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1〕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全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各項方案、措施的銜接、配套、綜合、協調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了使改革符合實際情況,避免相互脫節,減少摩擦,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對經濟體制改革的協調工作。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體改委是國務院統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綜合職能機構。按照國家體改委「三定」方案的規定,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擬訂全國經濟體制改革總體規劃和方案,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推進企業改革,組織重要改革措施的試點和推廣。

  二、鑑於國家體改委承擔的任務和職責綜合性很強,許多重大改革問題需要各綜合部門共同協商,國家體改委實行委員會制。委員會的組成,除國家體改委正副主任和少數專職委員外,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生產委員會、勞動部、國家物價局各指定一位分管改革工作的副職任委員會兼職委員。委員會負責審議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搞好協調銜接,為國務院決策提出建議。

  三、全國性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總體規劃和年度方案,先由國家體改委研究提出指導原則和輪廓設想,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研究提出本部門改革的初始規劃、方案,由國家體改委綜合平衡,從總體上進行研究論證,形成改革總體規劃、方案,經徵求地方意見,並經國家體改委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四、國務院各部門擬訂的本部門或行業的全國性改革規劃、方案,除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直接審理的以外,在報國務院審批前,先送國家體改委徵求意見,其中涉及其他部門的重大改革措施,由國家體改委進行協調。然後,由有關主管部門將改革規劃、方案連同國家體改委的意見,一併報經國務院批准後,自行組織實施。在實施中遇有重大問題,國家體改委予以協調。

  五、屬於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試點,由國家體改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共同協商擬訂方案,報國務院審批後,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國家體改委負責指導、協調。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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