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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江河漂流活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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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江河漂流活動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87〕41號
1987年7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江河漂流活動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87〕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一些省、自治區反映,自發到長江 、黃河等江河進行漂流探險活動的團隊和個人為數不少,目前還有增加的趨勢。這些團隊和個人進行漂流探險活動,多數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事先也未與有關省、區聯繫。他們由於對沿途地區的地勢、氣候、交通、通訊等情況缺乏了解,對漂流探險的艱苦程度沒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又缺乏應有的訓練和物資設備,因而在漂流探險活動中經常遇到各種困難和發生險情。同時,這類自發組織、個人進行的漂流探險活動,不但給有關地區增加了負擔,也不利於江河源頭及沿線許多資料的保密。為此,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加強對江河漂流探險考察活動的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舉辦江河漂流探險考察活動,應從嚴控制,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一)在與外國簽訂的科技、文化、體育等交流項目中,如有江河漂流探險考察活動項目,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國家機關和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的有關科技、文化、體育、地質等專題或綜合性的江河漂流探險考察活動,經歸口單位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組織的科技、文化、體育、地質等專題或綜合性江河漂流探險考察活動,在商得有關部門和沿途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二、經批准主辦漂流探險考察活動的單位,在經費、物資和技術上要作好充分準備,從各方面進行周密組織,上級部門要指定專人幫助實施。

三、各新聞單位對未經批准的漂流探險活動,不得公開宣傳報道。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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