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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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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4〕32號
2004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三峽工程

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3年6月,長江三峽工程已蓄水至壩前水位135米,三峽水庫初步形成,並開始發揮效益。為保證三峽工程的順利建設、安全運行和充分發揮綜合效益,合理保護、開發、利用和節約資源,保障庫區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水庫的生態、環境安全,促進庫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三峽工程建設期間,必須加強三峽水庫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三峽水庫的綜合管理與協調

  (一)在三峽工程建設期間,三峽水庫管理實行 「中央統一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湖北省、重慶市具體負責 」的體制。

  (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峽建委)對三峽水庫建設期管理實施統一領導,重大問題報國務院批准。三峽辦承擔日常工作,主要是研究提出三峽水庫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協調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運行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三峽水庫水、土(含消落區)、岸線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工作,開展對三峽水庫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治理情況的綜合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協調與三峽水庫相關的科研工作。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三峽水庫的行政管理,並進行監督和指導,必要時可以依據有關法律制定適用於三峽水庫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有關三峽水庫的管理工作,並落實綜合管理部門,進行三峽水庫的日常具體管理。

  (五)三峽總公司按照三峽建委批准的調度規程,負責三峽水利樞紐和電站的具體調度工作,並配合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做好水庫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三峽水庫的調度

  (六)三峽水利樞紐圍堰發電期內,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水利部、交通部、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三峽總公司應按《三峽(圍堰發電期)~葛洲壩水利樞紐梯級調度規程》、《三峽工程圍堰發電期通航管理辦法》、《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分別對三峽水利樞紐進行防洪、發電、航運調度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發電調度與航運調度應相互協調,當與防洪調度發生矛盾時應服從防洪調度。

  建設期內、圍堰發電期後的水庫調度規程另行制定。

  (七)三峽水利樞紐的防洪調度,在正常情況下由三峽總公司負責。在非常情況下,由長江防汛總指揮部提出調度方案報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三峽總公司必須嚴格遵照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實行統一調度。啟動三峽水庫防洪預案時,決策部門和執行單位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通報情況。上、下游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工作,把災害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三、三峽水庫水環境管理

  (八)水利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充分考慮三峽水庫蓄水進度要求,做好三峽水庫水域區劃的基礎性工作。

  (九)三峽水庫的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編制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環保總局負責監督。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要在所轄的三峽庫區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並對所轄庫區內環境質量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當從生產、生活和城鄉建設各個環節,分解、落實到江段和河段、城市和鄉鎮以及企事業單位。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引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又無法治理的企業堅決依法關閉、停業或轉產;禁止技術含量低且污染嚴重的產業和企業進入庫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以下簡稱 「三同時 」制度),防止新的污染。各有關部門都要按規定加強對排污口設置等方面的管理。

  建設部要督促指導地方政府根據三峽庫區移民遷建與未來發展的要求,編制相應的城鎮體系規劃,加強對移民遷建城鎮規劃實施的監管。控制水庫周邊城鎮發展規模,對不能完成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未達到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城鎮,要嚴格控制其發展規模。

  (十)環保總局應加強對三峽庫區及長江上游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並會同發展改革委監督《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中污染治理項目的實施和正常運行。建設部應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含配套管網)、垃圾處理場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污水、垃圾處理收費等管理工作,確保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

  (十一)水庫沿岸各區、縣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收集、運輸、堆放、存貯和處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環保總局牽頭組織、監督、管理漂浮物的治理工作。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環保總局關於三峽庫區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國函〔2003〕137號)的要求,各負其責,抓好落實。

  (十二)農業部門要加強對庫區及長江上游地區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合理施用農藥和化肥等的指導和監督,採取切實措施,促進畜禽養殖場糞污達標排放,逐漸降低化肥、農藥的施用量,減輕農業面源污染。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控制面源污染的有關規章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庫區及其上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和執法監督。

  (十三)交通海事、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類及洗倉水等防污處理的監督,禁止船舶向水體超標排放污染物;船舶上污水經處理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不允許向水庫排放,必須上岸處理。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根據規劃和需要,建設船舶垃圾和污水的接收、轉運設施,並加強對港口危險品裝卸、儲存的管理。建設部門要配合做好船舶污染物最終處置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四、三峽水庫生態保護和建設

  (十四)加大庫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實施水土保持監測,實行水土保持目標管理和開發建設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切實控制庫區水土流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庫區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要加強領導,加大投入力度,落實各項水土保持生態建設任務,加強對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檢查。水利部要全面加強對庫區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庫區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加大對三峽庫區水土保持的投入。要以三峽水庫周邊為重點,加大以小流域治理為重點的長江上游水土保持工程項目的實施力度,加快三峽庫區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步伐。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執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制度和 「三同時 」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匯總上報水利部和三峽辦。

  (十五)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三峽電站投產後繳納稅款依法留給地方部分的管理,支持三峽庫區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

  (十六)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林業局等有關部門,以三峽水庫周邊為重點,做好水庫周邊防護林帶的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全面推進三峽庫區及長江上游地區生態環境建設。林業局要積極組織實施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長江流域防護林體系建設等林業重點工程,林業重點工程要向三峽庫區傾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嚴格林地審批管理,禁止亂占林地,保護好現有森林植被和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嚴禁一切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建設部要加強對庫區城鎮綠化建設的指導,加強綠地建設,促進三峽庫區城鎮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

  (十七)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推進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庫區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環保總局要加強對三峽水庫周邊地區生態保護的綜合協調和監督。農業部要加強對庫區高效生態農業建設的扶持、指導和監督,推進農業清潔生產。

五、三峽水庫消落區土地使用管理

  (十八)三峽水庫消落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建設期清庫高程線以下至水面的區域已劃撥給水庫使用的土地,以及在劃撥範圍內新增的淤積陸地,均按消落區的土地進行管理。

  (十九)三峽辦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建設期三峽水庫消落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消落區土地使用的實施細則,並報三峽建委備案。

  (二十)在建設期三峽水庫消落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公布以前,消落區的土地暫按以下規定管理:

  在不影響水庫安全、防洪、發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消落區的土地可以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就近後靠的農村移民使用。消落區為化肥、農藥的禁施區。消落區內嚴禁建設除交通基礎設施及災害治理之外的永久性工程。除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安排給就近後靠的農村移民使用外,其他開發利用活動應經省級水庫綜合管理部門和三峽總公司同意,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並按程序和權限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消落區土地使用者必須承擔保護環境、恢復生態、防治污染、防治地質災害及保護文物的責任。

  因蓄水給使用該土地的移民造成損失的,國家和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不予補償。水庫消落區土地的使用仍以原省、市、縣、鄉的行政區劃為界。

六、三峽水庫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

  (二十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庫區河道管理。建設臨庫的港口、碼頭、橋梁、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庫岸安全,不得影響行洪排澇和航運安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並報三峽建委備案。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應依法經交通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必要時,交通海事部門應組織通航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論證。

  未經有管轄權的水庫綜合管理機構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在有效庫容範圍內的干、支流築壩攔汊、分割水面、興建小水庫和圍墾,以及向水庫棄土、棄渣、棄物和填埋物體等一切減少水庫庫容的行為。建設期庫區城鎮建設涉及可能會影響水庫庫容的開發活動,應報三峽建委批准。

  交通部門要加強對三峽庫區沿岸港口及航運設施建設和港航設施岸線資源的管理。港口岸線的使用和構築水上設施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相關規定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地方水庫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二十二)對三峽水庫水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要以保證水庫水質、生態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作為前提。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管理,根據養殖容量,從嚴控制養殖證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發放,並將發放情況抄送同級水庫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珍稀特有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以及對名優水產品的開發利用,科學地開展增殖放流工作;嚴格控制在三峽水庫採用污染水體的養殖方式,並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要加強對水生動植物物種引進的監管工作,禁止將可能危害水庫生態安全的外來物種引入三峽水庫,引進外來物種必須按規定論證,報經農業部批准,並向三峽辦通報。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三峽庫區生物遺傳資源的管理。

  (二十三)進一步加強三峽庫區旅遊開發的管理,防止污染和破壞旅遊資源。利用水庫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符合經批准的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所有建設項目應按程序報經批准,並抄送同級水庫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部要加強對三峽庫區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指導與監督,協調督促湖北省、重慶市組織對長江風景名勝區新形成的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論證,研究編制新的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並按程序報批。

  (二十四)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三峽庫區資源開發規劃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執法監督,促進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二十五)直接從三峽水庫取用水資源,要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批准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向三峽辦通報。

  (二十六)三峽辦要組織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編制三峽水庫可持續綜合利用規劃,制定相應的資源管理辦法,並報三峽建委批准。

七、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監測和科學研究

  (二十七)三峽辦要做好綜合監測體系建設、運行和重大科研課題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對水庫蓄水後的水文水質、人群健康、地質災害、生物多樣性、水土流失狀況、泥沙淤積等進行長期跟蹤監測,加強庫區及影響區生態環境問題的科學研究,及時對工程引起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對策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強對三峽庫區的生態環境例行監測工作和執法監督,將監測結果和有關情況及時向三峽辦通報;要加強對水庫省界、入(出)庫斷面的水質監測;要實行水庫省界斷面水質責任制,湖北省、重慶市對縣界、主要支流也要逐步實行這一制度。

八、及時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二十八)庫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對有毒有害危險品、油污染造成水庫水體污染、重大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人命救助、地質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制訂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建立突發事件報告制度。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各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置。負責監測和處置的部門除按規定上報外,還要加強溝通和聯繫,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以便相關部門採取防範措施。

  (二十九)交通海事部門要組織制訂防止船舶撞擊三峽樞紐建築物的應急預案,監督有關方面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十)庫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三峽水庫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系統和人群健康影響預警系統,確保水庫生態安全,防止誘發疾病流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四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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