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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發布天氣預報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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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發布天氣預報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3〕45號
1993年7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發布
天氣預報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3〕45號

中國氣象局:

  你局《關於加強發布公眾天氣預報歸口管理的報告》(國氣發〔1993〕13 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保證向社會公開發布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性,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國家對公開發布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中國氣象局管轄的各級氣象台(站)負責發布,其他部門、單位及個人未經省級或省級以上氣象部門同意,均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各類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二、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或機構,只負責向本部門發布專業天氣預報。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話等手段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一定要利用氣象部門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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