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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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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05〕36號
2005年6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

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0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是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重要途徑。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精神,結合東北地區實際情況,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擴大東北地區對外開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加快體制和機制創新

  (一)按照對國有經濟實行戰略性調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資新方式,鼓勵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促進體制和機制創新,增強老工業基地國有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二)鼓勵外國投資者以併購、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外國投資者併購和參股改造國有企業,原國有企業歷史形成、確實難以歸還的歷史欠稅,按照規定條件經國務院批准後給予豁免。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股份制公司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三)積極探索盤活國有資產的有效形式。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和股權,並對其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與處置。

  (四)進一步完善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社會保障環境。外國投資者併購國有企業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勞動關係處理、經濟性減員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按照國民待遇執行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和制度。

  (五)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外國投資者併購重組國內企業的活動。建立健全東北地區產權交易機制,為外國投資者以併購、參股等方式投資提供便利和規範的環境;外國投資者併購國有企業,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交易價格以經相關部門備案或核准的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二、加強政策引導,推進重點行業和企業的技術進步

  (六)立足現有基礎,發揮比較優勢,以增強產業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為重點,積極吸收外資加快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技術改造,加強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大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產業升級。

  (七)支持外商投資重點行業和企業。積極引導外商投資國家重點發展的現代農業、裝備製造業、化工業、高新技術產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行業,加快發展配套產業,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現代產業基地。國家在上述行業重大項目布局安排上向東北地區傾斜,重大關鍵技術和設備引進給予政策性信貸支持,重大項目經批准可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外商投資已獲國家批准的國債重點項目,原批准項目貸款貼息、補助和資本金補助數額不變,按規定批准後,可轉增中方國有企業股權。

  (八)擴大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執行範圍。《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執行省份增列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已列入),凡符合該目錄的東北地區外商投資項目,可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九)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研究開發中心。鼓勵跨國公司在東北地區以獨資或與當地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合資的形式設立研究開發中心。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除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的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外,對經核准的外商投資企業技術中心,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耗材、試劑、樣機、樣品等可按現有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鼓勵外商投資接續、替代產業。國家採取在重大項目生產力布局上優先安排等措施,鼓勵、引導外資投向東北地區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續產業等項目,充分發揮和綜合利用現有資源、人才、生產能力的優勢,積極推進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

  三、進一步擴大開放領域,着力提升服務業的發展水平

  (十一)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和老工業基地優勢產業發展以及城市功能轉換與進一步促進就業的需要,在積極引進外資改組提升傳統服務業的同時,以發展現代服務業為重點,推進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

  (十二)鼓勵外商投資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在城市政府建立有效監管機制並確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條件下,放寬外商投資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建設、經營項目的股比限制,經批准,允許外方控股。

  (十三)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金融開放有關承諾,進一步擴大銀行業的對外開放,加快發展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服務。對外資銀行在東北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給予優先許可。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參股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重組。鼓勵在企業年金、農業保險等方面有優勢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東北地區。對外商在東北地區設立合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機構給予優先許可。

  (十四)鼓勵外商投資交通運輸業。對鐵路客運和貨運、跨境和境內公路運輸及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和國際集裝箱多種方式聯運業務等,經批准可放寬外資股比限制。鼓勵外商投資航空運輸業和通用航空業。

  (十五)擴大外商投資物流企業試點範圍。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試點,可擴大到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四、發揮區位優勢,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健康發展

  (十六)依託地緣優勢,通過實施「走出去」戰略,進一步深化同周邊國家的能源、原材料、礦產資源的開發合作。主動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帶動商品、技術和勞務輸出。繼續支持東北地區構築同周邊國家開展國際貿易、投資、科技、旅遊等合作的平台。

  (十七)大力發展東北地區邊境貿易。研究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政策,在出口退稅、進出口商品經營管理、人員往來等方面,在加強管理的同時,簡化手續。完善和推廣邊境貿易人民幣結匯辦法,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研究在東北地區進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退稅試點。

  (十八)加強東北亞地區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推進邊境地區開發和對外開放。繼續擴大圖們江區域國際合作開發。積極探索邊境地區開發和對外開放的新模式。加快建設邊境經濟合作區、互市貿易區和出口加工區,並使黑河、綏芬河(東寧)、琿春、丹東等邊境地區具有物流貿易集散、進出口加工和國際商貿旅遊等功能。

  (十九)鼓勵以合資、合作、併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境外開發。進一步積極研究相關政策,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加大對東北地區企業境外重點開發項目前期費用補助、國內貸款貼息的支持力度,對其產品優先組織安排進口。

  (二十)鼓勵具備資格的企業積極參與援外項目競標和承擔對外合作項目。對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資能帶動設備出口及勞務輸出的生產加工型項目和技術合作項目,國家在現行的國內貸款貼息、優惠貸款及境外辦展、廣告等市場開拓費用補助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發展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加強港口設施建設,進一步提高大連口岸的開放度,增強吸收外資和聚集航運要素的能力。研究擴大大連區港聯動試點的範圍。對外商投資的大型港口碼頭、鼓勵類的臨港工業和物流項目給予政策支持,並予以優先審批。

  五、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加快對外開放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國外優惠貸款支持東北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環保、教育、公共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的力度。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為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和良好的環境。

  (二十三)進一步提高現有開發區發展水平。大力推動以開放條件下的自主創新為特徵的東北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現有開發區的自主創新能力。設在東北地區的國家級開發區,以及發展較好、產業特色明顯、帶動力較強的省級開發區,可在原批准規劃面積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況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土地市場治理整頓要求,履行規定程序,合理確定用地規模。支持東北地區借鑑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以歐盟及其成員國或其他發達國家為合作夥伴,在現有開發區中選擇基礎條件較好的建成新型工業園區,建設現代製造業基地。

  (二十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國家對東北地區港口和邊境口岸、公路、鐵路、橋梁及邊境城市、邊境農場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儘快建設東北東部鐵路通道工程,促進對俄路、港、口岸和對朝路、港、區一體化建設,推動境外合作項目的實施。國家在實施對外援助上,優先安排連接東北地區邊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十五)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合作建立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外國投資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與中國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機構合作建立培養各類職業技能人才、國際商務人才的高級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機構,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享受國內其他職業教育機構同等待遇,同時有關部門要積極研究其進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徵進口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符合中央財政支持條件的實驗培訓基地均可享受統一的扶持政策。

  (二十六)鼓勵東北地區積極引進海外人才與智力,利用留學項目為東北地區培養緊缺人才。加大對東北地區聘請外國專家和派出國(境)培訓的資助額度,支持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廣泛開展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積極爭取並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和其他國際合作項目,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促進和推動東北地區中外合作辦學,支持東北地區發展教育。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引進境外投資的服務體系。鼓勵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方式注資設立擔保機構,有針對性地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信息諮詢和法律支援等服務。

  (二十八)認真抓好擴大對外開放的組織落實。擴大東北地區對外開放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任務,必須加強領導,抓好實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東北三省人民政府要依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振興東北辦要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東北三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加強協調,切實將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十九)對港澳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可參照上述政策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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