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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民航局對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實行行政管理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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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民航局對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實行行政管理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4〕71號
1984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民航局

對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實行

行政管理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4〕71號

國家經委、中國民航局、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

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是一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建立這個公司是我國民用航空體制改革的一個嘗試。

中國民用航空局在體制上將逐步實行政企分開,加強作為我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職能。考慮到民用航空的特點,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在業務上要接受中國民航局的行政管理。

現在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應遵守國家發布的民航法規,執行中國民航局頒發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規定,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的飛機在我國境內和毗連的公海上空,以及進出香港及其情報區的飛行,按規定程序向中國民航局及其所屬的地區管理局、省(區)局航站申請,經批准後,由中國民航局實行統一指揮。中國民航局負責向當地空軍和有關單位通報該公司的飛行計劃和動態;負責向公司提供航行情報、通信、導航、氣象等服務項目。

在民航沒有指揮手段的地區,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可向當地海、空軍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申請,通報飛行計劃和動態,並接受其統一的管制和指揮。

三、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開闢新航線,由中國民航局歸口審核,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中國民航局原已開闢的航線,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也可以使用。公司領取登記證、適航證、駕駛、地勤人員執照等證件,應向中國民航局申請,由民航局按統一規定和標準辦理。

四、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的機場選址,由中國民航局歸口審核,報送國家經委、總參謀部批准。現有民航機場,可以提供給該公司的飛機起降。

五、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應遵守我國政府和中國民航局對外簽訂的有關民用航空協議和我國政府批准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中國民航局相應的規定。

六、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與其他民航直升飛機公司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在保證安全、服務質量、經濟效益方面互相促進,互相補充。各直升飛機公司應當互通信息,協調對外,在互利的基礎上進行聯合。提供服務的價格,應在國家物價局協調下商定,允許有一定幅度的浮動。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允許有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的行為。

以上各項,是中國民航局在業務上對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實行行政管理的暫行規定。民航體制全面改革以後,按新的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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