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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肅查處一些企業事業單位走私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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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肅查處一些企業事業單位走私案件的通知
國辦函〔1985〕88號
1985年11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肅查處一些

企業事業單位走私案件的通知

國辦函〔1985〕88號

廣東、福建、浙江、湖南省、北京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航空工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

最近召開的國務院打擊走私領導小組會議指出,目前有些國營和集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為了本地區、本部門的小團體利益,不顧黨紀國法,採用種種手法鑽國家政策規定的空子,從事走私販私活動,其中有不少案值高達幾十萬、幾百萬元,甚至幾千萬元,嚴重干擾破壞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干擾破壞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干擾破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別是有的領導幹部思想不端正,抱着「只要不落個人腰包,怎麼幹都可以」,「來路不正,用途正就行」的錯誤觀念,支待、縱容下屬從事這類違法犯罪活動,一旦被執法部門發現,又出面說情,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設置種種障礙,阻撓有關部門秉公執法,致使一些大案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這是黨紀、政紀、國法所不能容許的。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為了嚴肅查處一些企業事業單位大規模走私販私案件,維護國家法紀,保護國家利益,請對涉及本地區、本單位的案件,組織力量,會同原辦案部門徹查嚴辦。不論涉及任何部門,任何個人,都要排除阻力,依法處理。原辦案部門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如無不妥,應支持他們處理到底。對走私販私數額巨大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必須追究應負的法紀責任,不能僅僅給予經濟處罰了事。查處結果,包括對有關人員的處理,請於今年年底前報告國務院打擊走私領導小組。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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