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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一些單位違反規定組織泰國「人妖」來華演出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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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一些單位違反規定組織泰國「人妖」來華演出的通報
國辦發〔1993〕92號
1993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一些單位違反規定

組織泰國「人妖」來華演出的通報

國辦發〔199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三年八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和黑龍江、吉林等省的一些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邀請泰國「人妖」來華演出,藉以牟利,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為嚴禁此類事情再次發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通報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柳州市對外友好服務處和桂林劉三姐藝術團邀請泰國「人妖」到柳州市演出。對此,柳州市文化局曾在十二月二十六日前經請示自治區文化廳通知該服務處,不能邀請泰國「人妖」來華;柳州市演出公司亦明確表示,不辦好有關手續,不准以任何方式進行演出。該服務處置有關規定於不顧,仍然在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至七日連續安排「人妖」到柳州市的四個企業表演。同時,桂林劉三姐藝術團要求自治區文化廳准許「人妖」在柳州、桂林、南寧、北海等地演出。文化廳在請示自治區黨委、政府和文化部後答覆,泰國「人妖」表演格調低下,不同意以任何形式在廣西演出。但是,柳州市對外友好服務處和桂林劉三姐藝術團繼續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至十五日組織「人妖」在柳州賓館歌舞廳表演。直到有關部門採取果斷措施後,「人妖」才被帶離廣西。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指示,柳州市、桂林市人民政府已對此作出處理:在進行通報批評的同時,免去林惠江的柳州市對外友好服務處外聯部經理職務,責令其作深刻檢查;沒收組織「人妖」演出的全部非法收入上繳國庫;對劉三姐藝術團的領導批評教育,責成其作出書面檢查並沒收該團的非法所得。文化部為此給劉三姐藝術團停止一年對外交流的處罰。

二、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大慶市中泰合資企業泰國皇家大酒店邀請泰國「人妖」來華。當地公安部門根據公安部的通報向該酒店經理明確指出,不允許「人妖」從事任何演出活動,也不准其在酒店謀職。但是,在酒店泰方董事長的安排下「人妖」仍然進行了表演,公安部門當即決定「人妖」限期離境。

七月二十一日,哈爾濱市中港合資企業豐澤園美食娛樂城邀請泰國「人妖」來華並進行了表演。公安部門責令停止其表演,限期離境。但這些「人妖」由長春市華港娛樂城接到長春市,於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五日安排演出七場,後經公安部門監視出境。

大慶、哈爾濱、長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對上述問題分別作了處理:給予大慶市泰國皇家大酒店及其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吊銷酒店文化經營許可證,對酒店總經理、中方法人代表王秀清給予行政處分;責令哈爾濱市豐澤園美食娛樂城停業整頓並處以罰款,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其總經理、中方法人代表韓乃成作公開檢查;沒收長春市華港娛樂城的全部非法演出收入,給予總經理滕雲、董事長任桂榮行政治安處罰,對長春市文化局市場管理處制止非法演出不力問題給予通報批評。

「人妖」表演扭曲人性,格調低下,不屬於文化交流項目,因而國家明確規定禁止邀請「人妖」來華演出。上述省區對邀請泰國「人妖」來華演出問題,已認真作了處理。今後,各地區、各部門對此類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活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及時嚴肅查處。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教育幹部和群眾提高認識。組織「人妖」演出和其他這一類的不健康活動,與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原則是格格不入的,必須堅決制止並嚴格管理,不能允許以發展市場經濟為名,為獲取經濟利益,做出違反有關規定,有損我國改革開放形象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堅決防止這類問題再次發生。

二、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邀請、接待、組織「人妖」來華演出,不得為「人妖」表演提供場所。對違反者,一經發現,有關地區和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及時嚴肅查處。

三、我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簽證的審批工作,及時掌握有關情況,不允許「人妖」以任何名義入境。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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