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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總參謀部關於加強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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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總參謀部關於加強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1〕63號
1991年10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

總參謀部關於加強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

訓練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

總參謀部《關於加強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是民兵、預備役部隊實施軍事理論教育,進行軍事技術、戰術教練的場所。已建有訓練基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搞好訓練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尚未建立訓練基地的,可根據經濟條件逐步建立,不要強求。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關於加強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

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中央軍委:

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以下簡稱訓練基地),是對民兵、預備役部隊實施軍事理論教育,進行技術、戰術教練的場所。為了加強對訓練基地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訓練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

訓練基地使用的土地屬國家所有。訓練基地依照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徵用或劃撥的土地,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訓練基地所屬的營房、營具及各種設施的所有權和訓練基地的使用權,屬於建設訓練基地的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或預備役師(團);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師(團)共同建設的訓練基地,其所屬營房、營具及各種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經依法登記並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訓練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不得隨意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因國家建設需占用訓練基地土地時,須徵得原使用單位同意,並經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批准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地方人民政府應為另建訓練基地劃撥相應的土地。原訓練基地受到的損失,由建設單位予以補償。

二、訓練基地的使用範圍

訓練基地是用於保障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的場所,不得因開展其它活動,影響完成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任務。

建有訓練基地的單位,對上級下達的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任務,必須在訓練基地組織實施。尚未建訓練基地的預備役部隊,可利用當地民兵訓練基地實施訓練。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以訓練基地的最大承訓能力,優先保障預備役部隊的軍事訓練。

三、訓練基地的管理

訓練基地的管理原則上應由建設單位負責。預備役部隊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共同使用的訓練基地的管理,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根據訓練工作的需要,明確主管單位。

訓練基地的管理機構,負責基地的管理和訓練保障工作,對管理人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有關的業務培訓。

訓練基地的營房、營具和各種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配備的訓練武器裝備、教材和器材,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搞好登記統計,並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訓練基地應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使用維護、武器裝備管理、訓練保障及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使訓練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規範化。

管好、用好訓練基地是各級軍事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應明確職責分工。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師(團)的訓練部門,為訓練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應根據上述精神,商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使用、管理規定。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總參謀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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