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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雲南省在中越邊境組織第二次排雷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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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雲南省在中越邊境組織第二次排雷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43號
1997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雲南省在中越邊境組織

第二次排雷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43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軍區並成都軍區:

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軍區《關於請求繼續掃除中越邊境雲南段雷障的請示》(雲政發〔1997〕43號)和《關於繼續掃除中越邊境雲南段雷障的補充請示》(雲政發〔1997〕67號)均收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報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在中越邊境組織第二次排雷。此次排雷,除部分比較敏感的爭議地區內雷障暫不排除和對少數水源區內雷障採取永久性封圍措施外,其餘地區的雷障要予以徹底排除,力爭在1999年底前完成。暫不排雷的爭議地區和實施永久性封圍水源區的範圍,由成都軍區與省人民政府商定。

二、此項工作仍以軍隊為主,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組成專門領導班子,負責組織實施。

三、排雷作業仍以工兵專業分隊為骨幹。具體兵力、編組、使用等,由成都軍區研究確定。

四、排雷所需炸藥、火具、單兵防護裝具和探、排雷器材等,由成都軍區提出計劃,總參謀部統一籌措,所需經費在排雷費中列支。

五、排雷所需經費6500萬元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列支。請儘快編制分年度明細預算,按軍隊現行財務供應渠道報財政部審核後,分年度下達。該項經費專項管理,包幹使用。

六、擔負排雷任務分隊的待遇,比照參戰部隊標準執行。

七、排雷過程中給群眾造成的損失,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賠償,所需經費在省戰後恢復建設經費中列支。

望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安全,按時圓滿完成任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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