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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區企業管理體制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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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區企業管理體制問題的決定
國函〔1987〕144號
1987年8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區
企業管理體制問題的決定

國函〔1987〕144號


林業部,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國務院研究了大興安嶺林區企業管理體制問題,決定如下:

一、為了保持大興安嶺經濟區的完整,有利於林區的生產建設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加格達奇、松嶺兩地的行政區劃不作變動,林業部所屬大興安嶺林管局現有的經營管理範圍不作變動,各方面原有的經濟利益關係原則上也不作變動。

二、在維持上述「三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政企分開,以林業部所屬大興安嶺林管局為基礎,成立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實行計劃單列和投入產出包幹,由國家計委單列戶頭,企業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地方政府負責政權建設。

三、原由林業部負責的企業管理職權,委託黑龍江省代管。請林業部和黑龍江省政府儘快研究劃清部、地方政府、企業各自的責權範圍,各負其責。

四、為了照顧內蒙古自治區的經濟利益,請財政部商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研究,適當調整劃撥內蒙古自治區的稅款基數。

五、政企分開後,要根據林區的特點和精簡機構的原則,解決地方政權建設問題。企業承擔的行政經費開支,要核定一個基數,今後增支部分,由地方政府負擔。

六、企業管理體制確定後,要作為林業改革的試點,發展橫向聯繫,吸引更多的企業參加,逐步發展成為包括黑龍江、內蒙古兩個大興安嶺林區在內的企業集團,並為解決加格達奇、松嶺兩地的歸屬問題創造條件。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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