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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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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
國發〔1986〕26號
1986年2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國發〔1986〕26號

為了有利於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現對國務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滿六十周歲,並於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國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給。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計算。

  這裡所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係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範圍,並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經過職稱評定組織評定了副教授以上職稱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或「待授」的人員。

                               

                               國 務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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