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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青海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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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青海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14號
2010年2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青海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14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青海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請示》(青政〔2009〕4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青海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是我國主要江河的發源地,是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省份,擁有豐富的水能資源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脆弱,耕地後備資源不足,區域發展不平衡。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到201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0.67萬公頃以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0.67萬公頃。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於53.6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43.4萬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省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2.74萬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76平方米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東部地區,要穩定現有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大力開展湟水和大通河等流域的土地整治,引導城鎮合理用地和工業項目集中布局,加大對水源涵養林等保護力度;環青海湖地區,要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積極開展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確保青海湖濕地生態安全,加強青海湖漁業資源和鳥島的保護;柴達木地區,要合理控制城鎮建設用地,加強綠洲和城市郊區的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建設,保護好現有天然植被,積極營造以防風固沙、保護農田牧場為主的防護林,加強工礦廢棄地復墾和土地污染防治;青南地區,要以三江源自然保護區建設為重點,支持生態後續產業、舍飼畜牧業和民族傳統手工業發展,加強黃河兩岸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建設,適度保障礦產資源和水電資源開發用地。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省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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