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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陝西省三起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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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陝西省三起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發〔2001〕17號
2001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陝西省三起特大安全事故

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發〔20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4月,陝西省連續發生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4月6日,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7人受傷;4月8日,在渭南市華陰市(縣級)玉泉院(道觀)通往華山西山門的人行涵洞內,發生遊人擁擠踩踏傷亡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傷;4月21日,韓城礦務局下峪口煤礦多種經營公司一處個體承包井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高度重視,迅即對人員的搶救和善後工作作出明確指示,並派出調查組趕赴現場深入調查,協助地方做好有關工作,傷亡人員都及時得到妥善處理,保持了社會的穩定。

經調查認定,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均為責任事故。陝西省在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後不到20天的時間裡接連發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性質非常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教訓極其深刻。這充分暴露出陝西省有關部門和領導安全意識不強、責任制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不力,同時也反映出一些單位的負責人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為此,經國務院黨組會議研究並報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討論同意,給予陝西省省長程安東行政記過處分,同時責成陝西省政府認真總結教訓,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現將經國務院黨組會議討論通過、並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匯報的《關於陝西省「4.6」、「4.8」和「4.21」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報告》一併印發,各地區、各部門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切實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國 務 院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關於陝西省「

4.6

」、「

4.8

」和「

4.21

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報告

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以下簡稱「兩會」)結束不久,陝西省連續發生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4月6日陝西省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以下簡稱「4.6」事故),38人死亡,7人受傷。4月8日在陝西省渭南市華陰市(縣級)玉泉院(道觀)通往華山西山門的人行涵洞內,發生了人群擁擠踩踏傷亡事故(以下簡稱「4.8」事故),17人死亡,5人受傷。4月21日陝西省韓城礦務局下峪口煤礦多種經營公司一處個體承包井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以下簡稱「4.21」事故),48人死亡。

黨中央、國務院對陝西省連續發生的這幾起特大安全事故十分重視。對「4.6」和「4.8」事故,遵照鎔基、錦濤、嵐清和忠禹同志的批示,4月9日,國家經貿委副主任石萬鵬、國務院副秘書長崔占福率領由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監察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和全國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同志組成的國務院調查組,立即趕赴陝西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經過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的原因,認定這兩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對「4.21」事故,遵照鎔基、邦國、忠禹同志的批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寶明率有關人員於當天下午趕赴現場,會同陝西省領導及有關部門進行了調查,認定這也是一起責任事故。現將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一、「4.8」、「4.6」、「4.21」事故的基本情況

(一)華陰市「4.8」事故

每年的農曆三月十五日(今年公曆4月8日)是華陰市玉泉院傳統的古廟會,已有上百年的歷史。今年古廟會時逢雙休日,天氣又好,加上電視、報刊廣告宣傳,廟會的規模較往年擴大,活動內容增加,遊人數量翻番,多達6萬餘人。在由玉泉院通往華山西山門的狹窄的人行涵洞內(長29米,寬3米),由於上下山的遊人多,加上涵洞內無照明,光線嚴重不足,路面高低不平,使得遊人十分擁擠混亂。上午10

時40分左右,有人在涵洞內被高出地面6公分的混凝土蓋板(下面為水道)拌倒,隨之不少遊人相繼撲倒,疊壓在一起,造成群體踩踏擠壓傷亡事故,17人死亡,5人受傷,其中絕大多數是老人和兒童。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華陰市委、市政府和華山管理局對安全工作缺乏足夠認識,安全意識淡薄;對這次大規模的公眾聚集活動的安全,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今年古廟會出現的新情況,沒有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也沒有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掉以輕心,麻痹大意。

2、華陰市委、市政府對這樣大規模的活動,既未向上級政府報告,也沒有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預案和控制、疏導遊人的具體辦法,安全防範措施不力。實際上這裡遊人上下山已具備單方向行進的條件,如果能夠有效地組織引導遊人從涵洞上山,從玉泉院旁側旅遊路下山,單方向行進,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3、省、市、縣三級政府責任不落實,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涵洞內無照明、道路不平等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特別需要提出的是上世紀80年代,華山曾因道路不暢發生過遊人傷亡事故。為此,國家投資220萬元,於1985年在距涵洞不遠的玉泉院旁側增修了一條可直達華山西山門的專用旅遊道路。由於這條旅遊道路不經過玉泉院,這就直接影響了玉泉院的門票收入。門票承包人為華陰市民政局殯儀所主任,他除每年上交玉泉院100多萬元外,還要從收入中拿出2萬元給市民政局。因利益關係,曾多次出現玉泉院派人到專用旅遊道路上封道、攔阻遊人的現象,甚至與遊人發生衝突。省、市領導了解這些情況,並派人協調過,但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使得這條旅遊道路長期被棄置不用。

綜上所述,華陰市政府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渭南市政府對華陰市這一傳統的、大規模的活動,長期失於監督管理,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二)陳家山煤礦「4.6」事故

銅川礦務局建於1955年,為國有大型煤炭企業。陳家山煤礦是銅川礦務局的重點礦井之一。2001年4月6日,陳家山煤礦四採區皮帶下山(「下山」就是沿煤層傾斜方向向下掘進的巷道)巷道中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7人重傷。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該礦井是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時採取瓦斯抽放措施;事故發生地點的扇風機沒有正常運行,造成瓦斯積聚,並達到爆炸界限,由於電氣設備短路產生火花而引起瓦斯爆炸。按規定,該瓦斯突出的礦井的下井人員應攜帶能自制氧氣的隔離式自救器,而實際下井人員攜帶的是過濾式自救器,致使事故發生時礦工難以逃生。

(三)下峪口煤礦「4.21」事故

4月21日,陝西省韓城礦務局下峪口煤礦多種經營公司一個體承包井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

經查,韓城礦務局於1996年將下峪口煤礦邊角煤劃給該礦多種經營公司開採,多種經營公司於1998年7月又承包給個體戶吳秀東經營,因超層越界違規開採,2000年11月21日該承包井被下令關閉,但吳秀東(正在緝拿中)見利忘義,一直在擅自開採。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關閉國有大礦範圍內的小井,但陝西省及其有關部門貫徹不力,致使發生特大安全事故。

二、關於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對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一是堅決貫徹「兩會」精神,充分體現《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二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依法從嚴處理;三是國務院調查組重點調查的對象為縣處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有關負責人。

(一)對「4.8」事故責任人的具體處理意見:

(1)陳賽富,華山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古廟會指揮部執行副總指揮)。給予撤銷副局長處分,建議給予撤銷黨委委員處分;

(2)牧淑琴,女,華山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古廟會指揮部執行總指揮)。給予撤銷局長處分,建議給予撤銷黨委書記處分;

(3)龔國憲,華陰市副市長(古廟會指揮部總指揮)。給予撤銷副市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4)白新淼,華陰市委副書記(古廟會指揮部政委)。建議給予撤銷市委副書記處分;

(5)吳春梅,女,華陰市委副書記、市長(從今年2月起在省委黨校脫產學習)。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薛東江,華陰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雷孟斌,華陰市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張耀明,渭南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馬中平,渭南市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0)王東峰,渭南市代市長,2001年元月18日從省工商局調任。此前,作為省工商局局長,對拼裝車市場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待調查清楚後一併給予處分。

(二)對「4.6」事故責任人的具體處理意見:

(1)李潮,陳家山煤礦總工程師。事故發生後,組織塗改偽造原始記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宋戰宏,2001年3月起代理陳家山煤礦礦長職務(原該礦副礦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南民生,陳家山煤礦黨委書記。建議給予撤銷黨委書記處分;

(4)任克龍,銅川礦務局通風處處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黃河,銅川礦務局通風副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張文華,銅川礦務局總工程師。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沈浩,銅川礦務局黨委常委、局長。給予撤銷局長處分,建議給予撤銷黨委常委處分;

(8)張俊傑,銅川礦務局黨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對「4.21」事故部分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惠建基,韓城礦務局黨委常委、局長。給予撤銷局長處分,建議給予撤銷黨委常委處分。

(2)王家啟,陝西省煤炭工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對「4.6」和「4.21」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曹文甫,陝西省煤炭工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對「4.6」和「4.21」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涉及以上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其他責任人,由陝西省和有關部門作出嚴肅處理,直至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四)對陝西省領導的處理意見:

陝西省連續發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性質非常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陝西省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抓而不實,監督管理不到位,對「4.6」、「4.8」和「4.21」特大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陝西省省長程安東同志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由國務院通報全國。對負有責任的有關副省長,在進一步核實情況和責任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有關省部級以下黨員領導幹部的黨紀處理,由地方黨委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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