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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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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5〕54號
2005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5〕54號

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建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洋山保稅港區。洋山保稅港區由規劃中的小洋山港口區域、東海大橋和與之相連接的陸上特定區域組成。其中,小洋山港口區域面積2.14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是:東至港區經一路,南至港區緯一路,西至港區二期西邊界,北至港區二期北邊界和港區緯五路;陸地區域位於上海市南匯區蘆潮港,面積6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是:東至蘆潮引河——A2公路——經十二路,南至大堤防護綠帶,西至E1路,北至D2路。

  二、同意洋山保稅港區充分發揮區位優勢和政策優勢,發展國際中轉、配送、採購、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拓展相關功能。

  三、洋山保稅港區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相關的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主要稅收政策為: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洋山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港區和陸地區域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建設隔離監管設施,東海大橋必須與陸地區域相連,貨物和車輛通過東海大橋要有必要的監管設施和監管措施,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社會車輛通過東海大橋。上海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具體位置,嚴格控制規劃用地面積,依法履行用地報批手續,並擬定洋山保稅港區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組織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浙江省人民政府積極配合;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出口加工區的建設標準聯合驗收。

  五、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協作配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兩省市政府合作協議,妥善處理好洋山保稅港區建設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以及涉及財政、稅收等地方經濟利益分享問題。

  六、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洋山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洋山保稅港區健康發展,為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作出貢獻。

                                                                 國務院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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