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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中蒙二連浩特—扎門烏德經濟合作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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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中蒙二連浩特—扎門烏德經濟合作區的批覆
國函〔2024〕40號
2024年3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第10號
國務院關於設立中蒙二連浩特—扎門烏德
經濟合作區的批覆
國函〔2024〕40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於設立中蒙二連浩特—扎門烏德經濟合作區的請示》(商資發〔2024〕2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中蒙二連浩特—扎門烏德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合作區中方區域面積9.03平方公里,位於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中蒙邊境公路口岸西北側,四至範圍為:東至公路口岸貨運通道70米,南至邊防部隊網圍欄,西至邊防哨所600米,北至邊防禁區南邊界。合作區中方區域分東、西兩區,按功能定位實行分區監管,並在區域間設立隔離設施。其中,東區面積4.31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公路口岸貨運通道70米,南至邊防部隊網圍欄,西至西經1路,北至邊防禁區南邊界;西區面積4.72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西經1路,南至邊防部隊網圍欄,西至邊防哨所600米,北至邊防禁區南邊界。合作區中方區域範圍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界址點坐標由商務部、自然資源部負責發布。

二、合作區中方區域建設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立足本地特色優勢,重點發展國際貿易、國際物流、進出口加工、跨境旅遊及相關配套服務,深入推進國際經貿合作,打造沿邊地區的高水平開放平台、「一帶一路」中蒙俄經濟走廊的重要節點、中蒙友好合作的典範,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合作區中方區域通過物理圍網和信息化監管實行封閉管理。按中蒙政府間協議約定,與蒙方合作設立雙方區域間的跨境設施,實施邊防、海關檢查,以及相關查驗、檢驗檢疫、安檢等方面監管,有序推進與蒙方區域的人員、貨物便利通行。

四、同意對合作區中方區域實施相關支持政策。支持建設國際醫療先行區,鼓勵醫療新技術、新藥品研發應用。支持研究規劃建設合作區跨境鐵路專用線。允許開展國際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交易業務。地方通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統籌支持合作區發展。支持配套金融服務,鼓勵中資和外資銀行機構入駐,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金融業,支持依法合規開展跨境投融資業務和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允許引入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高水平國際教育交流合作。支持確有需求時按程序設立綜合保稅區。

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創新行政管理體制,科學設置合作區職能機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嚴格遵循國土空間規劃,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評工作,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加強自然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促進經濟建設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六、商務部要會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有序推進合作區雙邊協調機制建設,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合作區持續健康發展。

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和研究合作區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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