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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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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的決定
國發〔2019〕20號
2019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9年/第29號

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民族團結進步

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的決定

國發〔2019〕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4年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以來,全國各族人民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黨和國家事業全面開創新局面,各地區、各行業湧現出一大批認真貫徹黨的民族理論政策、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為表彰先進、樹立典型,激勵全黨全社會共同做好民族工作、鞏固和發展「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的良好局面,國務院決定授予665個集體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稱號,授予812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個人稱號。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體和個人,珍惜榮譽,再接再厲,高舉中華民族大團結的旗幟,用優秀品格和模範行動,引導和鼓舞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全國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為榜樣,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把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作為各民族最高利益,團結拼搏、萬眾一心,銳意進取、改革創新,不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國務院              

2019年9月24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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