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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甘肅省違反國家規定亂發獎金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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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甘肅省違反國家規定亂發獎金的通報
國發〔1985〕15號
1985年2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甘肅省違反國家規定亂發獎金的通報

 

國發〔1985〕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甘肅省勞動局、財政廳和省人民銀行根據省人民政府決定,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出《關於企業獎金發放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規定:「一、企業年人均獎金在四個月標準工資範圍內(包括四個月)的,不計征獎金稅。二、獎金來源必須是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不得動用生產發展基金,如不足,可動用留成中的職工福利基金或部分後備基金。三、今年提取的獎勵基金可以跨年度使用,在四個月標準工資範圍以內部分,允許統計入一九八四年工資總額內。」據國家統計局報告,由於甘肅省執行上述《通知》規定,使該省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份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工資總額達到七億七千四百六十六萬元,比同年十一月份增加四倍以上,比上年同期增加二倍半,其增長幅度為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首。

   甘肅省的《通知》,是違反下列規定的:

   1.國務院國發〔1984〕84號文件規定:「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標工資兩個半月至四個月的部分,稅率為30%」。財政部今年一月四日關於獎金稅問題的通知指出:「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變通和放寬」。

   2.國務院國發〔1984〕5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放獎金應從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不准挪用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後備基金發放獎金」。

   3.國務院國發〔1985〕2號文件規定:「工資總額,原則上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現行規定,以一九八四年的工資總額為基數進行核定。」

   甘肅省這種擅自修改國務院規定,另立規章的作法,是一種越權的行為,必須立即糾正。對此,甘肅省已認識了錯誤,作了檢查,並採取了糾正的措施,這是好的。為了嚴肅紀律,吸取教訓,作到令行禁止,現予以通報。

   最近一個時期,有些地區和部門違反財經紀律和稅收制度,倒買倒賣,亂漲價,亂發獎金、實物,大肆請客送禮,自行浮動工資的現象屢有發生。有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為了擴大工資總額基數,隨意修改統計數字,甚至擅自修改全國統一的統計制度,是完全錯誤的。這種只從地方、單位、個人出發,不顧全局的作法,干擾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為此,國務院重申: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肅認真執行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能各行其是。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審計、銀行以及勞動人事部門,要嚴格把關,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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