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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狠抓出口保證國家外匯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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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狠抓出口保證國家外匯收入的通知
國發〔1985〕47號
1985年4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 務 院 關 於 狠 抓 出 口

保證國家外匯收入的通知

 
國發〔198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去年對外貿易形勢很好,進出口總額大幅度增加,虧損補貼減少,占用流動資金下降,經濟效益顯著提高。但是,從去年第四季度以來,在外貿進出口和外匯收支上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特別是去年十二月和今年頭兩個月,出口增長緩慢,進口增長過快,國家外匯庫存急劇下降,出口成本上升。這種情況如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變,繼續發展下去,國家生產建設和市場供應急需進口的重要物資和技術設備的用匯將沒有保證,勢必影響生產和建設的發展,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各部委要從全局出發,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有利因素,狠抓出口工作,堅決完成今年出口商品收匯二百七十億美元的計劃,並且力爭超過。同時,要適當調整某些進口商品,節省外匯支出。現通知如下:

   一、堅持外貿體制改革的方向

   國務院批轉經貿部《關於外貿體制改革意見的報告》(國發〔1984〕122號文件)所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是正確的,必須貫徹執行。但由於外貿工作涉及到國內外各個方面,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外貿體制改革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必須「慎重初戰,務求必勝」。

  經貿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外貿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當前特別要加強督促檢查,正確運用行政管理和經濟調節手段,進一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二、堅決完成今年的出口計劃

   根據全國計劃會議的安排,今年的出口計劃已經下達,各地經貿廳(委、局)和各類外貿專業總公司要按照計劃的安排,積極承擔並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本地區、本公司系統的出口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列入出口計劃的商品,要積極督促有關企業抓緊落實貨源,保證按計劃供貨;對計劃上未列名的國外適銷的出口商品,在不低於一九八四年出口水平的基礎上努力增加出口。當前特別要處理好某些商品的內外銷矛盾,保證優先出口。對生產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輔料、燃料動力,要按照原來的供應渠道優先供應,其中屬於國家計劃分配和安排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供應。對實行市場調節、價格已經放開的出口商品,凡是出口適銷、國內又緊俏的,為保證出口貨源需要,各類外貿企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可採用以進養出、進出結合、預購、換購、同生產企業合作、聯營、引進先進技術或關鍵性設備扶持生產等辦法,由企業之間簽訂經濟合同,把經營搞活。

   今年進口計劃要作適當調整,具體項目或商品經國家計委確定後將由經貿部下達。

  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挖掘鐵路、公路、水運、空運、港口的運輸和裝卸的潛力,保證外貿運輸計劃的完成和超額完成。

   三、鼓勵擴大出口、多創外匯

   為了鼓勵出口,適當解決一部分有虧損的商品出口,確定以今年經貿部下達的出口計劃創匯總額為基數,對超計劃出口的部分,由地方負責盈虧,外匯實行中央和地方倒「三七」分成(地方七成、中央三成)。超計劃出口商品留成外匯,地方可在今年進口計劃之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口一部分用於生產和市場所需的物資。

   各經濟特區和海南行政區的出口商品收匯,除本地生產的出口商品仍按現行規定超基數部分留成100%外,對在經濟特區和海南行政區以外收購原料、成品出口或接受內地委託代理出口的商品,外匯留成分別按國家規定的有關留成辦法計算,留給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或有關委託出口的地區。

   四、進口和出口實行分別核算

   進口商品除國家確定給予價差補貼者外,其餘商品均由訂貨部門負責盈虧。出口商品的財務核算,繼續實行分級管理、核定成本、獨立核算、減虧分成。

   全國出口商品成本,已由經貿部、財政部核定,各地區、各公司要認真貫徹執行。鑑於國內外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不影響各外貿公司對外成交和出口業務的正常進行,對某些核定的成本與實際成本差距較大的商品,由經貿部做必要的調整。各類外貿企業要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積極組織對外成交和交貨。

   對出口商品徵收利潤調節稅和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問題,按照國發〔1985〕40號、4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堅持統一政策、統一規劃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發〔1984〕122號文件規定由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的十六種出口商品、七種進口商品及主要成套項目,仍由指定的外貿專業總公司經營和組織成交,其餘商品由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或企業聯合體在批准的範圍內經營,並承擔經貿部下達的出口商品收匯計劃任務。要堅持統一對外、聯合對外的原則。對各地和各類外貿企業交叉經營的進出口商品,或在國際市場上競爭激烈以及國外對我有限制的商品,為了防止進口抬價爭購、出口削價競銷,由各外貿專業總公司負責進行業務協調,必要時制訂出口最低限價和進口最高限價。

   對政府間的協定貿易,由有關外貿專業總公司按照協定,組織簽訂合同和履約交貨。

   對實行進出口商品代理制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開,做到責權利一致。暫時不具備實行代理制條件的,可仍按一九八四年外貿收購辦法執行,但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代理制。

   港澳市場是我國出口商品現匯收入的主要來源。目前由於多頭對外,造成價格下跌,不僅影響國家外匯收入,而且對港澳經濟的穩定繁榮十分不利。為了改變這一狀況,兩紗兩布(棉紗、棉坯布、棉滌綸紗、棉滌綸坯布)的經營和管理,要按照國發〔1985〕10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供應港澳的鮮活商品、冷凍商品,原則上仍按經貿部現行的配額管理辦法執行,必要時實行許可證制度,其中廣東省供港澳的塘魚、蔬菜、嶺南水果,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管理並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六、對進出口商品推行許可證制度

   為了適應開放、搞活和改革的新形勢,便於銀行監督、海關監管和經貿部門搞好協調管理,對進出口商品要有步驟地推行許可證制度,並實行分級審批發證。絕大多數進出口商品可實行自動生效許可證制;少數關係重大的大宗商品由經貿部或經貿部特派員辦事處發放許可證;其他商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發放許可證。發放許可證要經過試驗,逐步推開,成熟一個搞一個,做到有條不紊,並要考慮到廣東、福建省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經營出口的特殊情況,由經貿部擬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七、加強對經營進出口貿易公司的管理

   目前,各地區、各部門成立的各類經營進出口貿易的公司已有上千家,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新成立的公司,不僅沒有承擔國家出口計劃任務,而且在經營上又對內爭貨源,對外爭客戶,在外貿經營上出現了一定的混亂。因此,對已經批准成立的公司要進行整頓,並加強行政管理,對今後審批新成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要嚴加控制。所有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都要有明確的經營範圍,有必要的資金,同時要承擔相應的出口收匯任務。對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的分級審批辦法,由經貿部制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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