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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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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發〔1988〕29號
1988年5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把發展科學技術放到我國經濟發展戰略的首要位置。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也對科技體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當前,科技體制改革必須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需要,發揮科技優勢,以發展生產力為目標,進一步建立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機制,促進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高技術產業的形成,提高我國科學技術水平,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要在繼續貫徹執行已公布的各項改革措施的同時,以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為重點,進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鼓勵科研機構切實引入競爭機制,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行科研機構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明確規定科研機構為經濟、科技發展所必須達到的承包指標,要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利益,與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貢獻掛起鈎來。

技術開發為主的科研機構,確定承包指標要有利於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科技水平和確保科研後續發展。

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機構內部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競爭來選擇並確定經營管理者。對經營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機構,可以轉向、被兼併或撤銷。

科研機構的承包指標應逐級進行分解,按責、權、利統一的原則,落實到基層。要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綜合性大院大所可以劃分成若干獨立核算單位實行承包。

在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過程中,科研機構要統籌兼顧各類任務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要抓住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這一轉機,對職工按在崗不在崗,編內編外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工資、獎勵、福利待遇,以解決目前比較普遍存在的人員結構不合理、人浮於事、勞動效率低等問題。

二、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以多種形式長入經濟,發展成新型的科研生產經營實體。科研機構可以和企業互相承包、租賃、參股、兼併,實行聯合經營,或進入企業、企業集團,或發展成科研型企業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沿海開放地區、智力密集區的優勢,面向國際市場,創辦或聯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業、企業集團等,積極開發和組織生產新產品、高技術產品,進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和新技術產業的形成;也可以直接在國外布點,建立各種獨資、合資機構。智力密集的大城市,可以積極創造條件試辦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位於內地和三線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業,應積極為本地區經濟振興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本地區為依託,組織和引導科技力量,在沿海開放地區設立窗口,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搭橋,與沿海地區建立多種形式的聯合,互相支持,互相促進,帶動本地區科技與經濟的發展。

為加強國際科技合作交流,發揮科研機構在發展外向型經濟中的作用,要擴大科研機構的外事自主權,簡化外事審批手續。自1988年起,科研機構出口創匯以1987年為基數,新增部分在三年內全額留成,用作單位的發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創匯,按先分後稅的原則處理,科研機構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各級金融機構應進一步開闢和疏通科技信貸渠道,增加科技信貸額度。鼓勵、支持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聯合創辦旨在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商品的科技信貸和創業投資機構。

三、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通過為社會創造財富和對科技進步做出貢獻,來改善自身的工作條件和物質待遇。

科研機構獎金稅的起征點,一律放寬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科研事業費部分自給的科研機構,實行獎勵福利基金比例與事業費減撥比例掛鉤。科研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在切實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其純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和使用。為鼓勵科研事業費撥款制度改革,對科研事業費部分自給和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要根據自立程度給予不同的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目前實行科研事業費包幹的科研機構,要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具有創收能力的,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挖潛創收,向科研事業費自給或部分自給的方向過渡。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實行科研事業費和基本工資總額包幹,增人不增錢,減人不減錢,節餘歸單位自主使用;其創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外,歸單位自主分配。

各類科研機構都要實行全面經濟核算。應減撥的科研事業費要在1990年基本減完。

四、為了確保科技和經濟長遠發展,必須切實保證基礎研究持續穩定地發展,國家對基礎研究經費的投入要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不斷增加。

基礎研究要面向世界,重點選擇有優勢、有重要應用前景的領域和項目。在基礎研究領域的改革中,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繼續實行和完善科學基金制,不斷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擇優支持基礎研究方面的高水平課題和設施建設,支持優秀人才的研究工作。要加強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工作的相互聯繫和轉化,促進人才交流和知識擴散。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之間人員互相兼職,合建共用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要打破部門所有,向國內外開放;要壓縮固定編制,採取鼓勵措施,招聘客座研究人員。要通過人才的競爭和流動不斷精幹基礎研究隊伍,提高研究水平,增強在世界科學前沿的競爭能力。要充分利用國際環境和條件,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提高我們的研究起點,為我國科技和經濟的長遠發展儲備知識和人才。

五、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各級政府部門要積極簡政放權,使科研機構自主地向開放、聯合、競爭的方向發展。要鼓勵科研機構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與生產、科研、設計單位聯合;鼓勵建立科研與設計、工藝與設備、製造與使用等緊密結合的綜合性、成套性開發生產經營實體。對科研機構的各種橫向聯合,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應積極支持,不得阻撓。

六、在深化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改革的同時,積極支持和促進集體、個體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技機構的發展。要充分發揮民辦科技機構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市場為導向,以技術為依託,技工貿、技農貿一體化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優勢,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個人一起興辦科技事業的新局面。

七、各級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現有科技人員的作用。鼓勵有計劃地組織科技人員或支持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兼職等方式,創辦、領辦或承包、租賃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或到農村進行有償服務和技術經濟承包。各地政府可以按法律程序,選派既懂經濟又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的科技人員到基層政府掛職或兼職。各有關方面要保證他們的合法收入和待遇,並切實採取措施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八、各地區要因地制宜地制訂政策,促進人才合理流動。「老少邊窮」地區和艱苦行業,可以制定特殊優惠政策吸引人才。沿海地區要充分利用開放優勢,積極吸引國內外智力。各地還可以使用一定限額的專業技術職務流動專項指標,促進科技人員向經濟發展急需的方向流動。

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探索科技人員管理制度的綜合性改革,在社會保障等方面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用人單位有權聘用和辭退科技人員,科技人員有權應聘和辭職的雙向選擇用人就業制度。

九、要充分重視從工人、農民及其他勞動者中培養選拔科技人才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並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要有步驟地實行工人技師職務制度。在鄉鎮企業中也應逐步建立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要切實加強對群眾性技術革新、技術發明活動中各項成果的評價和推廣應用工作,對成就突出者應大力表彰和獎勵。

在鼓勵各類人才為振興經濟獻技獻策的活動中,要發展技術市場和勞務市場,為他們的競爭創造機遇。要注重培養造就大批企事業家,各有關方面要關心他們的成長,對他們的經營活動要加強指導,正確對待他們在改革中所出現的問題,使他們有取得經驗和鍛煉成長的機會。

十、企業經營機制改革必須有利於企業依靠技術進步。要把技術改造、產品更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等技術進步指標納入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企業上等級的考核指標體系。企業經營者、生產者的利益要與企業技術進步程度直接掛鉤。

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在改革中建立健全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體系,通過各種聯合,加強技術開發和吸收能力。企業技術開發工作可以實行單項承包,或開發、試製、投產、銷售一條龍承包。在廠長負責制條件下,可對廠辦科研機構實行所長負責制,允許獨立核算,鼓勵承包。廠辦科研機構和企業科技人員要以本企業的技術進步為中心任務,在完成本企業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有組織地面向社會承接各種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任務。其技術性收入的稅收辦法應進一步放寬。

企業要採取有力措施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在促進技術進步中的骨幹作用。部分企業存在的科技人員在獎勵、福利等方面待遇較低的狀況,應通過放寬搞活管理,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鼓勵多作貢獻的途徑儘快加以改變。

十一、改革現有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運行機制,大力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和多層次的科技推廣、經營服務實體,逐步形成適應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技術推廣服務網絡。

基層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應根據當地產前、產中、產後生產的需要,發展成獨立的技術經濟實體,通過有償技術服務、技術經濟承包和經營與技術服務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等業務,改變單純依賴政府撥款的狀況,逐步形成自我發展能力,以更有效地從事農業科技的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等。

大力支持農村各種專業合作組織、技術協會、研究會,以及村辦、聯戶辦、戶辦等多種形式的民間科技推廣服務組織。鼓勵農民通過集資、入股等方式,興辦各種所有制的農業技術服務組織或技術經濟實體。

要充分利用現有辦學條件,積極培養農村本地人才,對具有高、初中文化水平的農村青年,要使他們儘快掌握一、二門實用的生產技能和管理知識。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面向農村,創辦、聯辦各種技術經濟實體,發展以科技為支柱的農村商品經濟。

十二、發展科學技術是關係到我國現代化進程和民族興衰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視科技工作,必須以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增加對科技的投入。要積極組織計劃、經濟、科技、財政、金融、稅收、工商、人事等有關部門,研究和制定支持政策,充分運用稅收、信貸等經濟槓桿,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為科技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管好、用好科技經費。對現行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基本建設投資、科研事業費等各種科技經費的管理,必須引入競爭機制,採用建立基金、匹配投資、貼息貸款等撥款方式,運用招標、合同、承包等辦法,提高科技投資效益,以保證科技和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

十三、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可根據本決定精神,從實際情況出發制訂實施細則。關於企業科技體制改革的某些特殊問題,科技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解決辦法。

十四、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決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本決定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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