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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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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發〔2006〕30號
2006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

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發〔2006〕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是設立在縣鄉兩級為農民提供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農業機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服務的組織,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長期以來,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在推廣先進適用農業新技術和新品種、防治動植物病蟲害、搞好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農民素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體制不順、機制不活、隊伍不穩、保障不足等問題亟須解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精神,現就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創新機制中求發展。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的要求,加大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國家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有效發揮其主導和帶動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為農業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提供有效服務和技術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精幹高效,科學設置機構,優化隊伍結構,合理配置農業技術推廣資源;堅持政府主導,支持多元化發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職能,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鼓勵地方進行探索和實踐;堅持統籌兼顧,與縣鄉機構改革相銜接,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係。

  (三)總體目標。着眼於新階段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明確職能、理順體制、優化布局、精簡人員、充實一線、創新機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構建起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農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和涉農企業廣泛參與,分工協作、服務到位、充滿活力的多元化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二、推進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改革

  (四)明確公益性職能。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的公益性職能主要是:關鍵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農作物和林木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驗,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水資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術服務,農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等。

  (五)合理設置機構。按照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對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綜合設置。各地可以根據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水利設施分布和政府財力情況,因地制宜設置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選擇在鄉鎮範圍內進行整合的基礎上綜合設置、由縣級向鄉鎮派出或跨鄉鎮設置區域站等設置方式,也可以由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鄉鎮派出農業技術人員。畜牧獸醫機構按照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設置。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確保履行好職能。

  (六)理順管理體制。根據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特點,建立健全有利於充分發揮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作用的管理體制。縣級以上各級農業、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管理和指導。縣級派出到鄉鎮或按區域設置機構的人員和業務經費由縣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人員的調配、考評和晉升,要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鄉鎮政府的意見。以鄉鎮政府管理為主的公益性推廣機構,其人員的調配、考評和晉升,要充分聽取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

  (七)科學核定編制。根據職能和任務,合理確定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保證公益性職能的履行。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所需編制由各縣結合實際確定,按程序審批。應確保在一線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不低於全縣農業技術人員總編制的2/3,專業農業技術人員占總編制的比例不低於80%,並注意保持各種專業人員之間的合理比例。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不得與經營性服務人員混崗混編。

  (八)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機制,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擇優聘用的方式,選拔有真才實學的專業技術人員進入推廣隊伍,人員的進、管、出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權限辦理。完善考評制度,將農業技術人員的工作量和進村入戶推廣技術的實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將農民群眾對農業技術人員的評價作為重要考核內容。改革分配製度,將農業技術人員的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掛鉤,落實對縣以下農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傾斜政策。切實搞好農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完善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不斷提高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促進農業技術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

  (九)放活經營性服務。積極穩妥地將國家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承擔的農資供應、動物疾病診療以及產後加工、營銷等服務分離出來,按市場化方式運作。鼓勵其他經濟實體依法進入農業技術服務行業和領域,採取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基層經營性推廣服務實體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探索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各類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實體參與公益性推廣,可以採取政府訂購服務的方式。

  (十)培育多元化服務組織。積極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教育機構、涉農企業、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中介組織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推廣形式要多樣化,積極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範場、技物結合的連鎖經營、多種形式的技術承包等推廣形式。推廣內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產前信息服務、技術培訓、農資供應,又要搞好產中技術指導和產後加工、營銷服務,通過服務領域的延伸,推進農業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要規範推廣行為,制定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加強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的管理,規範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的行為,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機制。

  四、加大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保證供給履行公益性職能所需資金。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對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公益性推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要給予保證,並納入財政預算。其中,對鄉鎮林業工作站承擔的森林資源管護、林政執法等公益性職能所需經費也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項目推廣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推廣工作給予適當補助。各地要統籌規劃,在整合現有資產設施的基礎上,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條件。

  (十二)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要用改革的思路和辦法,解決建立新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中遇到的問題。對重大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可實行招投標制,鼓勵各類農業技術推廣組織、人員和有關企業公平參與投標。鼓勵農業技術人員自主創業。對他們創建經營性技術服務實體,可以優惠使用原鄉鎮推廣機構閒置的經營場地,並享受現行政策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餘人員。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中分流的農業技術人員,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勵和支持富餘人員自主創業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多種分流和安置渠道,幫助他們重新就業。凡與原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立聘用合同、勞動合同關係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符合條件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五、切實加強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的領導

  (十四)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調配合。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事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全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明確分工,做好機構編制、人員安置、財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項目支持等工作。

  (十五)認真制訂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具體由農業部會同水利、林業、編制、人事、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科技、勞動保障等部門負責。各級財政要對改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推進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方案,指導縣(市)制訂改革實施方案。各縣(市)的實施方案要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省級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方案的制訂和準備工作,2007年初開始組織實施。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重點環節的組織指導,做好動員部署、競聘上崗、分流人員、檢查驗收、鞏固提高等工作。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應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

  (十六)堅持以人為本,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引導廣大農業技術人員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發揚心繫農民、獻身農業、服務農村的優良傳統,主動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爭取更大作為。要切實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進度,協調好各方面利益,調動好各方面積極性,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國務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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