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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淮河防禦洪水方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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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淮河防禦洪水方案的批覆
國函〔2007〕48號
2007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淮河防禦洪水方案的批覆

國函〔2007〕48號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江蘇、安徽、河南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同意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制訂的《淮河防禦洪水方案》。請按照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防洪安全。

  附件:淮河防禦洪水方案

                         國務院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淮 河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淮河是我國重要江河之一,做好洪水防禦工作事關淮河流域重點地區、重要城市、重要設施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淮河流域社會經濟和防洪體系發生了很大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淮河流域防洪規劃》,結合淮河防洪工作的實踐,在對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修訂的基礎上,提出本方案。

  一、防洪工程體系

  目前,淮河流域已形成由宿鴨湖、鯰魚山、梅山、響洪甸等大型水庫,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茨淮新河、懷洪新河、入海水道、淮沭河等分洪河道,淮北大堤、洪澤湖大堤、裏運河大堤等堤防,蒙窪、城西湖、城東湖、瓦埠湖、姜唐湖、荊山湖等行蓄洪區,洪澤湖、高郵湖等湖泊組成的防洪減災工程體系。淮河幹流設計洪水位:王家壩29.3米,正陽關26.5米,蚌埠22.6米,洪澤湖16.0米(校核洪水位17.0米),高郵9.5米。淮北大堤堤頂設計超高2.0米,洪澤湖大堤堤頂高程為19.0~19.5米。

  淮河幹流上游設計防洪標準10年一遇,中游淮北大堤和沿淮重要城市設計標準100年一遇,洪澤湖以下主要堤防設計標準100年一遇。

  淮河幹流各河段設計行洪能力:淮鳳集至洪河口7000立方米/秒,洪河口至正陽關7400~9400立方米/秒,正陽關至渦河口10000立方米/秒,渦河口至洪澤湖13000立方米/秒。洪澤湖入江入海的泄洪能力為15270~18270立方米/秒,其中入江水道12000立方米/秒,入海水道2270立方米/秒,灌溉總渠及廢黃河1000立方米/秒,淮沭河相機分洪3000立方米/秒。茨淮新河分洪能力為2000立方米/秒,懷洪新河分洪能力為2000立方米/秒。

  二、防禦洪水原則

  (一)淮河防禦洪水應遵循蓄泄兼籌、上下游兼顧、團結協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二)當發生設計標準及以下洪水時,合理運用水庫攔洪、削峰、錯峰,充分利用河道泄洪,適時運用行洪區、蓄洪區、分洪河道和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確保防洪工程安全。

  (三)當發生超標準洪水時,利用河道強迫行洪,充分發揮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的攔洪作用,並採取棄守一般堤防等非常措施,確保蚌埠和淮南城市圈堤、淮北大堤重要堤段、洪澤湖大堤、裏運河大堤等重要堤防安全。

  (四)在確保防洪安全和不影響排澇的前提下,兼顧洪水資源利用。

  (五)對重要防洪控制工程實行統一調度。涉及影響流域洪水調度或省際關係的重要防洪工程以及行蓄洪區的調度運用,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或淮河防汛總指揮部決定;其他防洪工程的調度,分別由有關省負責,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備案。

  三、防禦洪水安排

  (一)設計標準及以下洪水。

  1.當淮河幹流王家壩水位低於29.3米時,利用河道行洪。當王家壩水位達到29.3米,且繼續上漲,視雨情、水情和工程情況,適時啟用蒙窪蓄洪區蓄洪,降低王家壩水位。宿鴨湖水庫在確保水庫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為淮河幹流洪水錯峰。

  2.當淮河幹流正陽關水位低於26.5米時,原則上利用河道行洪。

  當姜唐湖、荊山湖等行洪區達到運用水位時,適時啟用相關行洪區,控制淮河幹流中游水位。

  預報正陽關水位接近26.5米,或潁河發生較大洪水時,啟用茨淮新河分洪。

  正陽關水位達到26.0~26.5米,或淮北大堤等重要工程出現嚴重險情時,適時運用城東湖,控制正陽關水位。

  潤河集水位超過27.7米,或正陽關水位已達26.5米時,視淮北大堤等重要工程情況,適時運用城西湖蓄洪。

  蒙窪、城東湖、城西湖蓄洪後,正陽關以下支流來水過大,威脅淮北大堤及淮南礦區安全時,運用瓦埠湖蓄洪。

  預報正陽關水位超過26.5米,並可能危及淮北大堤安全時,梅山、響洪甸、鯰魚山等重點大型水庫在確保水庫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為正陽關以上淮河幹流錯峰。

  在採取上述措施後,正陽關水位仍達到26.5米,且繼續上漲,啟用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攔洪蓄洪,控制正陽關水位不超過26.5米。

  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運用後,當城西湖蓄洪水位達到27.6米時,臨淮崗庫區內的臨王段、陳族灣、大港口應及時蓄洪,控制臨淮崗壩前水位不超過28.51米。

  當蚌埠水位接近22.6米時,視雨情、水情和工程情況,適時啟用懷洪新河分洪,控制蚌埠水位。

  3.洪澤湖汛限水位12.5米(蔣壩站水位,下同)。

  當洪澤湖水位達到13.5米時,充分利用入江水道、蘇北灌溉總渠及廢黃河泄洪;淮、沂洪水不遭遇時,利用淮沭河分洪。

  洪澤湖水位達到13.5~14.0米,啟用入海水道泄洪。

  預報洪澤湖水位將達到14.5米時,三河閘全開敞泄,入海水道充分泄洪,在淮、沂洪水不遭遇時淮沭河充分分洪。

  洪澤湖水位達到14.5米且繼續上漲時,濱湖圩區破圩滯洪。

  洪澤湖水位超過15.0米時,三河閘控泄12000立方米/秒。如高郵水位達9.5米,三河閘可適當減少下泄流量,確保洪澤湖大堤、裏運河大堤安全。

  當預報淮河上中游發生較大洪水時,經批准洪澤湖應提前預泄,儘可能降低湖水位。

  (二)設計標準以上洪水。

  1.在採取上述措施後,臨淮崗壩前水位仍超過28.51米,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按正陽關水位不超過27.5米控泄,加強正陽關以下堤防防守,適當利用堤防超高強迫行洪,臨淮崗庫區內的其他圩區適時進洪;當正陽關水位超過27.5米時,視水情和工程情況,棄守正南淮堤、黃蘇段和潁右圈堤,控制水勢,以保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的安全。

  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河、蘇北灌溉總渠等適當利用堤防超高強迫行洪,加強防守,控制洪澤湖蔣壩水位不超過17.0米。

  2.在運用上述措施後,正陽關水位仍達到28.0米,視水情和工程情況,棄守淮北大堤潁左淝右圈堤,以保證西淝河左堤及其以下淮北大堤和淮南、蚌埠城市圈堤的安全。

  當洪澤湖蔣壩水位達到17.0米,且仍有上漲趨勢時,利用入海水道北側、廢黃河南側的夾道地區泄洪入海,以確保洪澤湖大堤的安全。

  四、洪水資源利用

  (一)水庫。

  宿鴨湖、鯰魚山、梅山、響洪甸等重點大型水庫,在滿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和嚴格審批後,可適當抬高后汛期汛限水位,合理利用洪水資源。

  (二)洪澤湖。

  在不影響防洪和排澇的前提下,洪澤湖可在後汛期根據雨水情適時攔蓄尾水,逐步由汛限水位抬高至汛末蓄水位,充分利用洪水資源。

  (三)攔河工程。

  在不影響防洪和排澇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和嚴格審批後,可根據沿淮地區抗旱和防污的需求,適當發揮臨淮崗、蚌埠閘等攔河工程的蓄水和減污作用。

  五、責任與權限

  (一)責任。

  淮河防汛總指揮部負責流域洪水防禦的統一指揮和統一調度工作。

  河南、安徽、江蘇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洪搶險和行蓄洪區運用準備、人員轉移安置及救災等工作。

  河南省負責所轄水庫調度運用,負責陳族灣、大港口等圩區滯洪的有關工作。

  安徽省負責所轄水庫,蒙窪、城西湖、城東湖、荊山湖等行蓄洪區,茨淮新河、懷洪新河(安徽部分)等分洪河道,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運用,負責臨王段、正南淮堤、潁右圈堤、黃蘇段、潁左淝右圈堤等堤防棄守的有關工作。

  江蘇省負責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河、蘇北灌溉總渠及廢黃河、懷洪新河(江蘇部分)等工程運用,負責洪澤湖周邊圩區滯洪和入海水道北側、廢黃河南側夾道地區泄洪利用的有關工作。

  煤礦、油氣、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負責所屬設施的防洪安全。

  (二)權限。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行使有關權限。

  1.棄守正南淮堤、潁右圈堤、黃蘇段、潁左淝右圈堤和利用入海水道北側、廢黃河南側的夾道地區泄洪,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商有關省提出意見,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決定。

  2.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的運用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商有關省決定。其庫區內的臨王段、陳族灣、大港口等一般堤防保護區破堤進洪,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商有關省提出意見,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定。

  3.蒙窪蓄洪區、城西湖蓄洪區的運用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商有關省提出意見,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定。

  城東湖、瓦埠湖及其他行蓄洪區的運用由有關省商淮河防汛總指揮部決定。

  4.懷洪新河分洪運用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決定。

  茨淮新河分洪運用,由安徽省商淮河防汛總指揮部決定。

  5.蔣壩水位低於14.5米,洪澤湖的調度運用由江蘇省負責。遇特殊情況,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調度。

  蔣壩水位達到或超過14.5米,洪澤湖的調度運用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商有關省提出意見,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定。

  入海水道的運用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決定。

  洪澤湖周邊圩區的運用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商有關省提出意見,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定。

  6.淮河流域內大型水庫的常規防洪調度由有關省負責;宿鴨湖、鯰魚山、梅山、響洪甸等重點大型水庫為淮河幹流洪水錯峰的調度,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商有關省決定。

  六、工作與任務

  (一)防汛準備。

  沿淮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對所轄範圍內的各類防洪設施進行汛前、汛期檢查,督促落實度汛措施。受洪水威脅的企業和單位,要做好各項防汛準備,落實防洪自保措施。

  (二)洪水預報。

  氣象、水文部門要及時做出天氣形勢、降雨和洪水預報。當淮河流域發生較大降雨時,淮河水利委員會要會同有關省及時做出淮河幹流王家壩、潤河集、正陽關、蚌埠、蔣壩等主要控制站的洪水預報,作為洪水調度的依據。

  (三)行蓄洪區運用。

  有關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及時發布洪水警報。行蓄洪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要適時做好行蓄洪區運用的各項工作。

  (四)抗洪搶險。

  當淮河發生洪水時,河南、安徽、江蘇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汛責任制的規定,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洪搶險工作,組織煤礦、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部門做好各自管轄範圍內設施的抗洪搶險工作,確保各類設施的防洪安全。

  當淮河發生超標準洪水時,河南、安徽、江蘇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強重要防洪工程和各類重要基礎設施的防守和搶險工作,確保淮北大堤、重點城市、洪澤湖及裏運河大堤的防洪安全。

  (五)救災。

  河南、安徽、江蘇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受災人員安置、生活供給、衛生防疫、物資供應、治安管理、運用補償、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工作,儘快修復各類水毀工程設施。同時組織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災情調查統計,並及時上報。

  七、附則

  (一)淮河防汛總指揮部要根據本方案,會同河南、安徽、江蘇省人民政府制訂淮河洪水調度方案,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批准;此前,原淮河洪水調度方案與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執行。

  (二)本方案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負責解釋。

  (三)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淮河防禦洪水方案同時廢止。

  (四)本方案中後汛期的起始時間由淮河防汛總指揮部確定。

  (五)本方案的高程採用廢黃河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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