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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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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覆
國函〔2003〕34號
2003年3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批覆

國函〔2003〕34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環保總局、林業局、旅遊局、開發銀行:

  環保總局、國家計委《[[關於請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請示]]》(環發〔2003〕2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以下簡稱《計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到2005年底前,海河幹流及主要支流水質進一步改善,飲用水源地控制斷面水質達到飲用水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00年的基礎上削減20% —30%。

  二、《計劃》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海河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劃》的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劃》要求,抓緊制訂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計劃,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逐項落實,認真組織實施。

  三、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責任在六省市人民政府。六省市人民政府要將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措施納入省(直轄市)、市、縣(市、區)行政領導責任制,建立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考核制度,切實加強對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要適應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對製漿造紙、釀造、製革和澱粉等行業提出產業結構調整計劃,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總量。要加強對《計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落實,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確保《計劃》按期完成。六省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每年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能完成任務的,要查明原因,認真整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計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計劃》中提出的一些需國家支持的項目,請國家計委加強對項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資計劃的指導和督促,會同財政部落實補助資金後按程序報批。有關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工作,請國家經貿委指導和檢查。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含配套管網)的建設和城市節水工作的實施等,請建設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調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實施,請水利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態農業等農業環保項目,請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組織。有關污染治理、生態用水等科技攻關和示範工程的研究和建設,請科技部予以支持。有關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請國土資源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請交通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防護林帶建設、濕地修復等工程的建設,請林業局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旅遊、餐飲、住宿設施和旅遊景區污染防治計劃的實施,請旅遊局加強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對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執法檢查。環保總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統一監督。進一步發揮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的作用,督促六省市人民政府落實好《計劃》,對流域重大環境問題要加強組織協調,提出解決方案並加以落實。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六、要多方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十五」期間,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國家適當給予支持。六省市要建立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增強水污染治理項目的融資能力,吸引社會資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工業污染治理項目,在企業落實治理資金後,國家給予貼息補助。

  七、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密切協作,團結治污,確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國務院 

                                                                                                            二○○三年三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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