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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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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批覆
國函〔2021〕128號
2021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第1號
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
(2021—2025年)的批覆
國函〔2021〕12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

你們關於報送《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送審稿)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着力推動江蘇沿海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着力塑造濱海城鄉特色風貌,着力夯實綠色發展生態本底,着力完善現代基礎設施體系,着力培育雙向開放新優勢,不斷提高區域綜合實力、競爭力和帶動力,積極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在長三角一體化進程中拓展新空間、展現新作為。

三、江蘇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分工,確保《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如期實現。《規劃》實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按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協調,在有關體制創新、政策實施、項目要素保障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會同江蘇省人民政府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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