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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授予強衛同志副總警監警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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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授予強衛同志副總警監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9〕69號
1999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授予強衛同志
副總警監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9〕69號


公安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強衛同志副總警監警銜。


國務院總理 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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