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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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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國發〔2007〕35號
2007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

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國發〔200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設計、精心組織、依法實施、確保質量,全面、準確地提供基本國情國力數據,為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服務。

主要目的。全面調查了解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我國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我國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對象和範圍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將成立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部門(組成人員名單另發)。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負責協調;涉及物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總局和稅務總局負責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協調;涉及社團和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質檢總局負責協調;涉及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監察部負責協調處理。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普查工作。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經費保障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以及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國務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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