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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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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
國發〔2012〕5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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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提高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根據《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決定從2012年開始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編輯]

種類豐富、數量龐大、價值突出的可移動文物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實物見證。可移動文物普查是繼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部分)之後在文化遺產領域開展的國情國力調查,是確保國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國家文物保護體系的重要基礎工作。可移動文物普查是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由專業部門採用現代信息手段集中調查統計的方式,對可移動文物進行調查、認定和登記,掌握可移動文物現狀等基本信息,為科學制定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開展可移動文物普查,將有利於掌握和科學評價我國文物資源情況和價值,健全文物登錄備案機制和文物保護體系,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擴大保護範圍,保障文物安全,並將進一步促進文物資源整合利用,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有效發揮文物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中的積極作用。

二、範圍和內容[編輯]

此次普查的範圍是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下同)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各類國有單位所收藏保管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經認定和在普查中新認定的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統計國有可移動文物數量、類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編制普查報告,建立普查檔案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名錄,並進一步加大保護管理力度。

三、時間和安排[編輯]

此次普查從2012年10月開始,到2016年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至12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制定標準和規範,開發軟件,開展培訓、試點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開展調查、文物認定、信息採集和審核;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組織和實施[編輯]

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廣泛動員和組織本系統國有單位積極參加並認真配合地方政府普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文物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各國有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普查機構完成本單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

五、經費保障[編輯]

此次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並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六、資料填報和管理[編輯]

凡在我國境內收藏保管國有可移動文物的單位,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完整地填報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機構開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要通過實物調查認真核查普查信息,確保普查質量。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可移動文物普查由總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組織開展,普查成果統一匯總後報送國務院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國務院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國 務 院
2012年10月1日


附件

國務院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
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劉延東國務委員

副組長:蔡 武文化部部長

江小涓國務院副秘書長

勵小捷文物局局長

成 員:李忠傑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

朱之鑫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玉波教育部副部長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長

張少春財政部副部長

汪 民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楊志今文化部副部長

金 琦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孟建民國資委副主任

李 強統計局副局長

蔣堅永宗教局副局長

李明華檔案局副局長

宋新潮文物局副局長

禹 光總政治部宣傳部副部長

徐延豪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長勵小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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