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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建設大連、上安、南通、福州四座電廠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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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建設大連、上安、南通、福州四座電廠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72號
1985年5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建設大連、上安、南通、福州

四座電廠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72號

國家計委並河北、江蘇、福建、遼寧省人民政府,水利電力部、國務院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

國家計委《關於河北上安等四座電廠項目建議書審查意見的報告》業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是經中央和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利用外資辦電的企業。鑑於其一億美元註冊資本中有香港中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香港華潤公司兩家共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這兩家公司均為在港法人,為優待利用外資辦電,作為特例,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可享受中外合營企業的待遇。屬於該公司自籌資金(包括使用國外貸款和地方集資後貸給華能公司的資金)建設的電廠和配套送變電工程,產權歸該公司所有,可享受中外合營企業待遇。

二、大連、上安、南通、福州四座電廠是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建設的第一批項目,這四座電廠的一期建設規模各按安裝兩台三十萬千瓦或三十五萬千瓦機組考慮,所需成套設備和緊缺材料均由國外進口,並採用通用設計。

三、為了爭取進口的設備和材料能獲得優惠的價格和貸款條件,對外談判採取國際招標、貨比三家、擇優選購、成批進口的方法,並由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為主統一組織進行,誰中標就買誰的。

四、電廠投產後,由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負責償還貸款,按十年還清外債計算。所需外匯,除由地方自籌承擔20%(包括電廠建設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的部分現匯)外,其餘由國務院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留成的外匯額度中統一解決。

五、為歸還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上述四座電廠及今後由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籌資建設的電廠,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按十年左右考慮。

六、上述電廠的電價實行高來高去。高價電由所在地區負責消化。電廠還款期間,在享受中外合營企業待遇的情況下,發電成本可隨燃料價格和外匯比價浮動。售電價格在發電成本的基礎上每度加價4-5分。

七、工程建設需要的內資,由有關省、市用自籌資金按商定比例有償借給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福州電廠,由福建省自籌借給60%;大連電廠,由大連市自籌借給80%;上安和南通兩電廠,分別由河北、江蘇兩省全部自籌借給。

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要按上述意見抓緊對外談判及有關工作。鑑於上述四個建設項目,工作做得較深,可作為特例,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手續,不再報批設計任務書。為了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設計和施工都可在國內公開招標。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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