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青海省撤銷海東地區設立地級海東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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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青海省撤銷海東地區設立地級海東市的批覆
國函〔2013〕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年2月8日
官方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青海省海東地區撤地設市的請示》(青政〔2012〕6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海東地區和樂都縣,設立地級海東市。海東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樂都區海東大道10號。

  二、海東市設立樂都區,以樂都縣的行政區域為樂都區的行政區域。樂都區人民政府駐碾伯鎮古城大街50號。

  三、海東市轄平安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互助土族自治縣、化隆回族自治縣、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和新設立的樂都區。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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