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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江西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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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江西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批覆
國函〔2020〕36號
2020年4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0年/第12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

江西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批覆

國函〔2020〕36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

你們關於江西內陸高水平開放試驗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江西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

二、試驗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主動融入共建「一帶一路」,積極參與長江經濟帶發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以體制機制改革為重點,挖掘區域合作潛力,推動資源要素自由高效流動,加快構建內外並舉、全域統籌、量質雙高的開放格局,努力走出一條內陸省份雙向高水平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的新路子。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抓緊編制並落實好具體實施方案,有力有序推進試驗區發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試驗區建設發展的指導,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布局、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幫助解決試驗區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跟蹤督促,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0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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