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撤銷龍巖地區設立地級龍巖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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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撤銷龍巖地區設立地級龍巖市的批覆
國函〔1996〕10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6年11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龍巖地區設立地級龍巖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閩政〔1995〕綜7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龍巖地區和縣級龍巖市,設立地級龍巖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新羅區。

  二、龍巖市設立新羅區,以原縣級龍巖市的行政區域為新羅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新羅區中心東路45號。

  三、龍巖市轄原龍巖地區的長汀縣、永定縣、上杭縣、武平縣、連城縣和新設立的新羅區。原龍巖地區的漳平市由省直轄。

  龍巖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簡原則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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