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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琿春口岸通行人員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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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琿春口岸通行人員的批覆
國函〔1993〕35號
1993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琿春口岸通行人員的批覆

國函〔1993〕35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琿春口岸人員通行的請示》(吉政文〔1992〕79號)和《關於琿春口岸人員通行的補充請示》(吉政文〔1992〕15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琿春口岸允許中俄雙方和第三國人員通行。待外交部與俄方商定兩國政府間的換文後,再對外公布。

  二、各查驗機構增編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的建設資金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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