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調整紹興市部分行政區劃及紹興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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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調整紹興市部分行政區劃及紹興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國函〔200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1年1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6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紹興縣人民政府駐地由紹興市區遷至柯橋鎮的請示》(浙政發〔2000〕115號)和《關於調整紹興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浙政發〔2000〕27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紹興縣的斗門鎮(不含新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孫端村、新豆姜村和新斗門村)、東浦鎮、鑑湖鎮、皋埠鎮和馬山鎮劃歸紹興市越城區管轄。

  二、紹興縣人民政府駐地由紹興市越城區遷至柯橋鎮。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所需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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