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調整昌吉回族自治州與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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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調整昌吉回族自治州與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7〕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7年6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7年/第23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7年第23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將我區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併入烏魯木齊市成立米東新區的請示》(新政發〔2006〕83號)和《關於將我區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併入烏魯木齊市與東山區合併後行政區名稱問題的請示》(新政發〔2007〕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撤銷米泉市和烏魯木齊市東山區,設立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以原米泉市和烏魯木齊市東山區的行政區域為米東區的行政區域。米東區人民政府駐府前中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城市合理有序和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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